据含山政府网消息,凌家滩是长江中下游巢湖流域迄今发现的面积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2001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凌家滩遗址各类遗存完整,文化内涵丰富,具有重大的考古研究价值。对于凌家滩遗址的保护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浅层次的保护,而应从社会、文化、经济等多方面进行考虑,其中不应该忽视的一个方面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是商标保护。作为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遗址,“凌家滩”这个遗址名称应该被全面保护。通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全类商标之后,可以从45个类别全面保护“凌家滩”这个商标不被恶意的商家用于商品注册。1998年,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开始申请注册商标,十几年的时间已经在45个类别全面注册了商标,包括图形、中文、英文等,基本形成了自身的商标保护体系。从1996年开始,故宫博物馆先后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紫禁城”商标,涵盖了珍宝估价、艺术品鉴定、观光旅游、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几十个小项。
但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仍有100多种各类产品被冠以“故宫”或“紫禁城”的名字在市场销售,其中甚至有“拉面馆”和“婚介公司”等,严重损害了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四川“三星堆”遗址商标被侵权事件。2003年“三星堆”商标被个人在多个类别抢注,并且取得了多个类别的商标使用权。当三星堆博物馆意识到商标被抢注之后,想要补救为时已晚。
其次是著作权保护。凌家滩作为古文物遗址,出土了很多具有极高文化价值的文物,有玉龙、玉鹰、玉人、玉龟等。这些出土物都有很鲜明的形象,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优秀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进行了抽象的概括,即“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凌家滩出土的玉器等文物带有极强的艺术性,并且具有独创性,所以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此外,凌家滩遗址所承载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版权都需加以保护,若未经允许而加以使用,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是专利保护。凌家滩遗址出土的玉器造型独特、生动形象,可以对这些玉器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回到当下,凌家滩遗址很多文物古迹被发掘出土,有一些玉器、陶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文物的完整性,博物馆等机构都会加以修复。这种修复技术是专业人员根据凌家滩的文物类型、工艺水平而创造出来的专利技术,也有可能申请专利保护。
那么凌家滩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具体由谁来进行管理、利用和保护呢?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家享有对凌家滩遗址的所有权,并享有凌家滩所承载的知识产权。但实际上,国家一般会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如当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来具体实施管理与维护。凌家滩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考古、历史、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对于凌家滩遗址的保护与利用,需要有关行政部门与博物馆方面的代表、考古学专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等共同出谋划策,讨论相应的解决措施。
首先,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遗址博物馆来承担凌家滩遗址的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与利用工作。其次,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文物发掘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保护,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尽快制定关于凌家滩遗址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可以在当地文物部门的领导下成立一个知识产权研究小组,深入研究凌家滩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发展方向。对于凌家滩的未来,要未雨绸缪。在国内,2000年广东省南越王博物馆对其馆藏文物10种45类460项分别进行了商标注册,之后还策划了17类123种旅游纪念品,并通过出让商标使用权,创造收益1.2万元,实现了商标注册后的首次回报。在国外,英国著名的艺术博物馆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馆在数字影像产品方面申请了著作权,每年其在版权方面的收入高达几百万元人民币。也许凌家滩遗址可以借鉴这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经验,创造出属于自己的保护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