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珍顺的诉讼请求。
基本事实如下:2015年3月9日,山西省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接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投诉,对晋城市城区银都购物中心一楼陈珍顺黄金珠宝柜组进行检查,发现其柜台装饰、货品吊牌上标注有“香港中国黄金”字样。陈珍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城区工商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陈珍顺不服城区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依法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珍顺诉称,原告在晋城市城区的银都购物中心一楼,以香港百年中国黄金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百年香港中国黄金”,进行黄金饰品等销售。城区工商分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销售的物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情况下,实施行政查封措施,违反了《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城区工商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违法行政。
被告城区工商分局辩称,原告销售黄金饰品吊牌上标注的“百年香港中国黄金”,只在核定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中国黄金”注册商标前面加了“百年香港”,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对中国黄金的认知程度,容易使人误认为原告销售的“百年香港中国黄金”饰品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及其相关联企业的黄金饰品,构成了《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并容易发生混淆的行为。
第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辩称,中国黄金集团系“中国黄金”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第三人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并由集团公司授权全面负责“中国黄金”品牌的运营与维护。“中国黄金”是中国黄金集团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我国具有唯一性,应受法律保护。中国黄金集团的黄金储备、冶炼、生产、销售、市场占有率,在黄金行业均位居首位,是我国黄金产业的奠基者和领导者。城区工商分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黄金集团系“中国黄金及图”商标(6366859号和5366862号)的注册商标权人。“香港中国黄金”商标在中国香港地区获得注册,商标拥有人为香港百年中国黄金有限公司。该公司和深圳市百年亿华珠宝有限公司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过对“香港中国黄金”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至今未被核准注册。原告在其销售的黄金饰品的标签以及店面装潢上使用“香港中国黄金”商标,与第三人被授权使用的“中国黄金及图”商标,有近似之处,且“中国黄金及图”商标存在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记者刘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