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都一鸣)2004年7月6日,本报一则“我要注册状元油条”的报道,让时为2004年甘肃省高考理科状元郭某红遍大江南北,父亲郭某某靠卖油条、咸鸭蛋抚养5个孩子,并成功培养出全省理科状元的励志故事更让很多读者动容。时隔数年,郭某某因其注册的“状元”商标被人冒充转让,远赴厦门打官司。昨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了判决:确认“状元”商标所有权归原告郭某某所有,被告厦门某公司应及时配合原告郭某某办理商标过户登记手续。
“状元”商标被转让状元爸爸不知情
据原告郭某某诉称,2004年7月,因其女儿获得当年高考全省理科状元,他遂口头委托第三人甘肃某公司为其申请了名称为“状元”的第30类商标注册,适用范围为馅饼、大饼、饺子、馒头面粉制品、挂面、油条。
在其向法院提交的诸多证据中,本报于2004年7月6日所做报道也成为了证据之一。报道中明确写道:“甘肃省张掖市的郭某家境贫寒,父亲郭某某靠卖油条、咸鸭蛋抚养5个孩子。在今年6月的高考中,郭某以711分的成绩成为甘肃省的理科状元。其父亲兴奋之余表示,要注册”状元油条“商标。郭某某表示,自己一共有5个孩子,抚养她们实在是有些吃力,所以希望能通过注册这个”状元“商标,让自己的油条、咸鸭蛋能够卖得更好,多赚一点钱;再就是让郭某的妹妹们学习姐姐这个榜样,好好用功。他说,他在张掖市已经卖了10多年的油条、咸鸭蛋了,他作为父亲没有啥学问和能力,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给孩子们最大的帮助,让她们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习”。
但是,一次偶然的机会,郭某某经当地工商局查询,才知道自己注册的商标“状元”在2008年就被转让给了厦门某公司,但他对此毫不知情。因此郭某某认为,有人冒充自己签署了商标转让合同及声明书,郭某某遂于2011年3月10日向原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声明书公证书》的申请,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证处依法立案调查后,于2011年8月4日认定该《声明书公证书》属他人冒充郭某某名义骗取,该《公证书》自始无效。2011年9月14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商标转让登记,商标局要求郭某某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郭某某以商标局行政不作为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诉求均被驳回。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郭某某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商标权归属,将厦门某公司诉上法庭。
厦门公司辩称属于善意取得
面对起诉,厦门某公司辩称:原告郭某某承认2004年申请涉案商标时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非其本人签字,则证明原告从商标申请至转让均是授权他人代为签章。故本案不能合理排除转让签章不是原告本人行为或授权他人代为签章;同时办理转让手续时,签章人持有郭某某身份证原件、涉案商标注册证原件、《公证声明书》原件,而且转让签章人的签名、私章与《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签名、私章一致。厦门某公司有理由相信签章人系原告郭某某本人或有代理权的人,涉案商标转让有效,且他们受让商标时以合理价格取得,是善意的,因此属善意取得。
系他人冒名转让法院判商标仍归原告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证处作出(2011)张甘证撤字第1号《关于撤销(2008)张甘公内字第15号〈声明书公证书〉的决定》已查明,《声明书》公证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签名均系他人假冒郭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声明书》并非郭某某本人签署,因此原告郭某某并未作出转让涉案商标的意思表示。被告厦门某公司称当时与其签署涉案商标转让手续的是郭某某本人,但在涉案商标转让时并未保存转让人“郭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本案审理过程中厦门某公司亦无法确认当时与其签订合同的是否为到庭的郭某某本人,因此难以证明该公司在商标转让时对签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且该公司称其因受让涉案商标支付3万元,亦未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因此,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故该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告郭某某于2007年1月21日取得涉案商标所有权,系第4168891号“状元”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公司应配合原告郭某某办理商标过户的相关手续。原告郭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确认第4168891号“状元”商标所有权归原告郭某某所有,被告厦门某公司应及时配合原告郭某某办理商标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