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屡禁不止。利益引诱、法律意识薄弱等固然是一大成因,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上存在的取证、鉴定、量刑等司法困境也不容忽视。
手段多样复杂
取证存在难度
日前,宁波市两家基层检察院对近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类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以市区一家基层检察院为例,在该院2010年至2014年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占到了总数的91.6%。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专利罪等由于取证、认定极为困难,实践中侦破难度也相当大。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往往没有留下痕迹、物证,侵犯行为难以辨识;同时,其犯罪组织严密,会积极进行窝赃串供、协调配合,致使犯罪证据、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难以及时获得。”检察官介绍,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成了新的犯罪工具,这就使得证据很容易灭失,行为人只要轻点鼠标,网上交易情况很快被销毁,给司法取证带来难度。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很多类型的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然而,明知属于主观因素,往往比客观行为难以证明,取证就会难上加难。”另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与此同时,跨境、家族化、公司化等趋势无形中加大了取证难度。
量刑普遍偏轻
难以形成震慑
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归根到底,轻刑化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偏低,让大多数的侵权犯罪具有了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具备了适用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再加上自首、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情节的认定,轻刑化成为一种客观必然。同时,现行法律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严密性不足、伸缩性过大,造成了缓刑适用较多。
据宁波市一家检察院数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侵犯知识产权的94名犯罪嫌疑人中,仅4人被判处实刑,适用非监禁刑比例高达94.74%。
“轻刑化降低了法律的震慑力,致使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检察官认为,知识产权给社会所带来的利益是难以估量的,应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
涉及多个领域
专业鉴定困难
一种产品是否侵犯相关的知识产权,产品的鉴定至关重要。然而在两个基层检察院各自的分析报告中,缺少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的人才被不约而同多次提及。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产品的鉴定尚未指定专门鉴定机关,导致对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办理此类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学科专业性、综合性都较强的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而目前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相关专业知识上都有所欠缺,导致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困难加大。
业内人士建议,首先应加大对司法人员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培训,同时可适当引入相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过程。(马俊、罗姚庆、董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