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悠久的历史、一流的教学水平,清华大学早已名扬中外,其校园的建筑风格也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近日,武汉一高校因校门与清华大学的“清华园”校门“撞脸”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这是在有意“傍名校”,涉嫌侵权。
近年来,这种类似的高校建筑“撞脸”现象不断发生,这种行为侵犯了哪些权利?值得思考。
“复兴门”被指模仿“清华园”门
据了解,清华大学因北京西北郊清华园而得名,“清华园”校门为清华大学最早的主校门,始建于1909年。1933年,校园扩建,园墙外移,有了新的大门(即现在的西校门)。此后,这座最早的校门就被称之为“二校门”。它是清华园内标志性建筑之一,被认为是清华大学的象征。“二校门”为一座古典优雅的青砖白柱三拱“牌坊”式建筑,门楣上书刻有清末大学士那桐的手迹“清华园”三个大字。
近日,有读者发现,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东湖校区(下称武汉航海学院)新建校门“撞脸”清华大学“清华园”校门,校名铭牌的造型与“清华园”校门几乎一样,唯一的区别就是尺寸更大。无论建筑样式,还是建筑雕刻、色彩等细节上,都与“清华园”校门相似。而且,该校门上还刻有“厚德载物”四个大字,而“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正是清华大学的校训。因此,有人认为武汉航海学院在有意“傍名校”。
针对社会上的各种异议,武汉航海学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校属于一所航海院校,与国外联系较为紧密,因此,当初在校门设计时选择了欧式建筑,该校门被命名为“复兴门”,寓意航海业伟大复兴之意,没想到会与清华大学校门近似。但在该校负责人看来,两所学校的校门还是有些差别,该校“复兴门”是钢架结构,外面涂了一层仿石漆,而“清华园”校门是用大理石建成;另外,“复兴门”高21米、宽18米,从高度与“清华园”校门相比,清华大学的校门则显得更精致一些。
关于校门被“撞脸”之事,目前清华大学没有就此发表看法。
高校校门“撞脸”如何定性
近年来,高校新建或更换校门频现雷同现象:有网友晒出湖北工业大学新校门效果图,该效果图因与武汉大学牌坊校门神似而引发热议;东莞北大学园博雅外国语学校的校门琉璃瓦屋顶、雕梁画栋、大红门柱,乍眼望去,这个校门就是北京大学校门的“孪生兄弟”,而实际上是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中惠沁林山庄的一所民办学校;因校门与河南工业大学校门雷同,石家庄花都艺术学校被河南工业大学有关负责人质疑等等。
高校校门的雷同现象遭遇网友吐槽,被人质疑不道德,不仅如此,这些行为还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只包括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建筑物实物,并不包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等。建筑作品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对于建筑作品相似性的认定,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判断,即使专业的司法人员有时也难以判断。有专家表示,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无法判断建筑作品是否构成近似,则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再对是否实质相似作出判断。
如何判断建筑作品侵权
清华大学的“清华园”校门和武汉航海学院的新校门是否同属建筑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知函博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清华园”校门不必申请著作权保护即可享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作品创作是事实行为,自创作完成时,作者就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也不以发表、申请、登记等为要件。
分析建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相关建筑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和独特的艺术美感,也是界定侵权范围的关键问题。刘知函表示,“清华园“校门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审美意义,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建筑作品。而武汉航海学院的新建校门“复兴门”,无论是在整体建筑设计上还是具体结构、形状、色彩、图案等细节上都与“清华园”校门构成近似,涉嫌侵犯了清华大学对“清华园”校门的著作权。未经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制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清华大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武汉航海学院停止侵权,改建其校门,使之不再与“清华园”校门近似。
也有相关人士对此表示了不同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亚春对本报记者表示,“清华园”校门是为了实用而设计建造的校门,作为建筑物作品的认定,首先排除建筑物的功能性元素,以及属于该建筑物行业标准内容的元素,其他的属于艺术性元素。具有审美特征的建筑物才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综合分析“清华园”校门的特征,该建筑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该校门设计完成于1909年,已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其复制权等权利已不受法律保护。常亚春同时认为,武汉航海学院的新大门从著作权角度上看,可以初步认定是对“清华园”校门的复制。但是,武汉航海学院复制“清华园”校门,如果仅仅是对校门的复制,没有结合其他情节,是不能认定能够损害清华大学的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正当的竞争秩序,因此,也难以认定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报记者赵世猛实习记者安一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