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立法不断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能够作为商标的标识越来越丰富;商标法律制度所规范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类型越来越繁多,突破消费者发生来源混淆的情形;对商标权利人的救济越来越充分。而从司法制度的运行来看,法院经常以“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之名,对商标权人的权利过度关注。在社会公众利益与商标权人的利益博弈中,商标法律制度越来越向商标权人倾斜,而这越来越偏离了商标保护制度的设计初衷,导致商标法律制度失衡。
如何重塑商标法律制度,让商标法重回理性的平衡,不仅需要通过分析历史发展、制度成因进行对症开方,还要根据目前经济发展形态和趋势,把握好调整的矩度。同时,也要顺应立法与司法的运作规律,考虑可操作性。为控制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重塑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需要充分认识商标的公共产品属性,强调消费大众在品牌塑造中的客观作用,界定商标保护中的公共领域,重申商标权保护对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关怀等。对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公共领域的分类构成,从规范和实践层面来看,若要科学界定和确保商标公共领域,还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方向调整:一是将公共利益保护作为商标法的一般条款,二是完善商标合理使用等商标权限制制度,三是重申“消费者混淆”在商标法律制度中的灵魂地位。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