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各地有关专利保险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报端。
3月初,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为其22项专利续保专利保险,其中包括9项发明专利。同月,广东佛山禅城区3家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获得理赔,赔款合计近34万元。
4月初,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开展合蚌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吉林省科技厅则与都邦财险吉林分公司联合制定《指导意见》,在全省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4月22日,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召开2015年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专题研讨会,就下阶段筹建专利保险维权联盟的设想和计划进行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为杨浦区开展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5月初,唐山雷浩能源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其13项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人保财险投保专利保险,由此成为唐山市专利保险“第一单”;同月,漯河市知识产权局与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签署专利保险战略合作协议,为该市开展专利保险工作打开新局面。
6月初,沧州市河北杰力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分别与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签订专利保险合同,共投保专利11项,交纳保费1.8万元,它们也成为该市首批专利保险的签约企业。
事实上,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专利保险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何以专利保险在越来越多地方试点“开花”?何以国家有关部门要将专利保险作为一项重要政策来加以推进?毫无疑问,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为了给企业专利穿上“保护衣”,以达到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目标。
两类险种各有千秋
众所周知,专利侵权的维权要经历复杂的取证、诉讼、执行等环节,对大企业都是一项极重的负担,对于遭遇专利侵权的中小企业来说,面对高额调查及诉讼费用,以及支付费用后仍可能败诉等问题,它们对于维权一事更是存在后顾之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专利保险“出场救阵”。
所谓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投保人既可以每件专利为单位投保,也可以产品为单位,将其所包含的专利投保。还可以企业为单位,将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投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议后确定赔偿的最高额度。
据了解,按照理赔范围不同,专利保险可以细分为专利侵权保险、专利执行保险。其中,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为无过错的侵权人而设立,就被保险人为对抗专利侵权诉讼而需要的支出,及可能遭受专利权人追偿合理赔偿金的风险给予保障,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承保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制造、使用、进口、经销、广告、要约销售或销售被保险产品造成的无过错侵权行为,而受第三者主张权利、请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将承担其所需费用。专利执行保险则是指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为除去其执行专利权所受到的阻碍及可能的损失所投保的险种,因此更适合于因财力不足、无法实施自身专利权的个人或企业,其承保范围为主张被告侵权的所有专利诉讼之费用,律师费、和解费、出庭费、专家作证费等开支均含括在内,但不包含败诉的损害赔偿费用。
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当下企业遭遇专利侵权较为普遍,但面对高昂的维权成本,企业更多的是选择听之任之,严重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有损于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专利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投保人的维权风险,企业只需支付小额专利保险费用,险企就能承担企业在保险期间,第三方未经授权首次实施被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在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而产生的一系列调查费用、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用、法律费用等。如此,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企业的维权顾虑,降低其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向险企投保专利保险的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为例,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公司的专利有任何一件被侵权,并启动司法维权程序,保险公司就将向其支付专利维权所需的调查、法律等费用。譬如,公司的一件专利受到侵权,调查费为13.2万元,法律费用为13.2万元,险企总共将理赔26.4万元,这就使企业的维权成本大幅下降。
当然,任何保险产品都有“除外责任”事项,专利保险也不例外。以人保财险《专利执行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为例,对于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费用;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溯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对此,欲投保该险种的企业应有所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