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为“因乐而动,为乐维权”,今年的焦点就是音乐维权。昨日上午,市文广新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在三盛广场举行了相关活动。
据介绍,去年文化部公布的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其中就有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朱某某网络侵权案。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举报,某音乐网站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传播存储大量权利人国际唱片业协会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调查,该网站拥有人朱某某,仪征真州人,曾因建立非法音乐网站受到扬州市版权局行政处罚,此后又建立非法音乐网站,涉嫌存储授权作品超过40万首,日点击量达到6600次。
经查,从2004年开始,朱某某就租用扬州电信、辽宁省铁岭电信服务器开设并经营音乐网站,在网上提供音乐在线试听及铃声下载,吸引网民关注,从而提高网站收费性广告点击率和收费性铃声下载量,赚取相关收益。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该音乐网站上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有1378首。
此后,朱某某将网站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除了之前的作品,许某某又上传了约4万首歌曲,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有658首。
最终经查明,朱某某获得非法收入38931.96元,而许某某的非法收入为155151.77元。朱某某犯侵权著作权罪,获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5万元。许某某犯侵权著作权罪,处罚4万元。被公安机关查扣的用于犯罪的服务器硬盘,予以没收。
【法律链接】
网上下歌自己听不算侵权
如今,我们已经习惯在手机上下载一个音乐APP,然后进去下载音乐,很多歌曲都是免费欣赏,那么这样的行为属于侵权吗?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队长唐海宁介绍,一般来说,首先这个音乐APP的运营商,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然后用户进入APP下载欣赏,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用户下载了音乐后,进行另外的营利,比如私自刻录成光碟,未经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就进行售卖。或者自己制作音乐网站,以网站牟利等。这样的行为,肯定属于侵权行为。记者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