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在先权利”原则,判定商标侵权不成立
商报讯
(记者樊丽)对于大部分兰州人来说牛肉面是每日必吃一碗,是一天的开始。而“阿索金大碗”和“炎黄金大碗”两个从事牛肉面餐饮管理的公司却因涉嫌商标侵权而对簿公堂。昨日,兰州中院发布这起知识产权案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殷某经营的兰州炎黄金大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使用的“金大碗”字号相对于杨某注册的“阿索金大碗”商标属于在先权利,故“阿索金大碗”诉“炎黄金大碗”商标侵权不成立。
案情:涉嫌侵权两个“金大碗”对簿公堂
据杨某诉称,他于2008年4月获取了“阿索”商标注册证,2013年11月获取“阿索金大碗”商标注册证并成立了兰州金大碗牛肉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阿索食品厂。2013年12月23日,他却发现殷某使用“炎黄金大碗”商标在网站从事全国连锁加盟服务并宣传推广。杨某认为,殷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给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误导加盟“阿索金大碗”的客户,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他将殷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殷某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50万元。
对此,殷某辩称,杨某两个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与他使用的企业标志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原告“阿索”商标由汉字“阿索”,汉语拼音:ASUO及图形新月和羊角共同组成。而他的企业标志“炎黄金大碗”由汉字、汉语拼音、一组右上角有缺口的同心圆和一个头戴厨师帽左臂成90度左手向上右手五指分开,身穿白大衣的人物肖像共同组成。另外,“金大碗”一词自古有之,是餐饮行业中的通用词语、惯用名称,是普通词汇而非臆造词汇,杨某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判决: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原告杨某注册“阿索金大碗”商标的时间为2013年10月21日,而被告殷某经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牛肉面馆变更为兰州炎黄金大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即殷某早于杨某注册“阿索金大碗”商标前就已经注册了字号为“城关区甘南路炎黄金大碗牛肉面馆”的个体工商户,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故殷某个体工商户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兰州炎黄金大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使用的“金大碗”字号相对于杨某注册的“阿索金大碗”商标属于在先权利,殷某并不对杨某的“阿索金大碗”商标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