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天津市川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绝缘级软聚氯乙烯塑料案行政处罚情况,详情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武清)质监公开案字〔2015〕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市川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侯增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清)质监罚字〔2015〕6号
案由:天津市川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绝缘级软聚氯乙烯塑料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受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川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J-70川浩70℃绝缘级软聚氯乙烯塑料进行监督检验,依据GB/T8818-2008标准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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