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为了高额利润,张某在浙江开化做起了买卖假烟生意,半年就销售179020元。记者14日从浙江开化法院获悉,该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2013年年初,张某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做销售假烟生意的老板方某(另案处理)。看到方某的假烟生意做得如火如荼,张某遂生贩卖假烟的想法,他反复向方某请教贩卖经验后,决定“小试牛刀”。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张某从方某处以每条120元的价格购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利群、中华等香烟。张某通过快递或搭乘客车送货等方式,把假烟以略高于购买价的价格卖予周围村庄的代销点、棋牌室及路边小吃店等地方。因价格低廉,利润可观,代销店的老板们都喜欢向张某拿货,假烟十分畅销。半年内,共计销售金额达到179020元。
张某也知道贩卖假烟违法,所以一直小心行事,与方某等人联系也极为隐秘。
2014年1月,当张某悠闲地等待快递为自己送货的时候,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所运输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市面价值18594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国家烟草管理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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