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钢铁有限公司院内摆放的涉嫌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钢材质量不合格,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梅河口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从辽阳轧钢厂分别购进12毫米钢材5.013吨、14毫米钢材5.017吨、20毫米钢材5.003吨,购进价格均为3050元/吨,且均以3100元/吨价格对外销售。该公司经营的上述钢材,经抽检,显示为质量不合格。
案件处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钢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