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毛某某、李某、吴某、范某、王某某等人提起的公诉,绵竹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五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毛某某从2011年开始,伪造各大名酒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李某、吴某、范某、王某某等人,通过其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店,将从他处购得的剑南春、五粮液、十年红花郎等假冒名酒以剑南春365元/瓶,五粮液626元/瓶,五粮液(1618)646元/瓶、红花郎十年陈298元/瓶的价格通过快递销往全国各地,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仅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剑南春、五粮液、五粮液(1618)、十年陈红花郎这四种假酒的销售金额就达150余万元。并且公安机关还从该公司的仓库现场查获假冒剑南春1925瓶、假冒五粮液酒289瓶、假冒十年陈红花郎酒257瓶、假冒泸州老窖2492瓶、假冒贵州茅台酒19瓶,货值金额达1420461元。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毛某某等五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150万元,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仓库搜出的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1420461元,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
本案经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吴某某、范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四人被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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