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责改字〔2014〕Z29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健涛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京良路北长阳环岛东100米
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位于房山区长阳镇的房山区长阳镇01-08-03、01-11-04等地块二类居住、商业金融用地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5.9万平方米。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但已于2014年3月开始施工,目前部分地块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市规划委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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