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开始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进入“倒计时”。
《决定(草案)》指出,根据需要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受所在地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决定(草案)》还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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