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轮专利法的修改中,国务院相关部门在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适当地增强了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在笔者看来,这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垄断性权利。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具体细分为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和署名权等多种权利。而专利管理,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采用教育、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管理有关专利事务的行为,是现代专利制度的产物,具有保障专利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切实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更好地推广应用和促进社会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相关义务。TRIPs协议第一条有关“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中,明确规定了给予各个成员国在TRIPs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实行比该协议要求更加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与TRIPs协议条款相抵触;各个成员国还可以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及惯例范围内自由确定实施该协议各条款的适当方法。这说明,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根据其本国国情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TRIPs协议第七条确定了该协议的目标,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贡献,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方式进行。适当地加强行政保护,是为了有效地与司法保护一同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这符合TRIPs协议第七条确定的目标。
TRIPs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提出了该协议的总体义务。即各个成员国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这说明,TRIPs协议第四十一条包含了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救济。
TRIPs协议第四十九条中,明确指出当行政程序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时,该程序需遵循该协议提出的原则和宗旨。该条表明,TRIPs协议明确地给予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同等的地位。
由此可见,TRIPs协议在多项条款中均体现出对行政执法的重视。
针对此次新一轮专利法修改,笔者认为,应对有关条款进一步完善。如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第六十条中新增了“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对有效保护专利权人权益大有益处,但对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在该问题上应受上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问题并未明确界定,建议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或修订《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写入更加具体的执法程序和监督程序。
同时,为了加强专利法行政执法专业化队伍的建设,立法中应增加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配备的要求。目前,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专利行政管理人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笔者建议,首先要扩大专业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其次是在修订《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时,需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标准具体细化,如学历、专业培训标准、考核以及取得证书等情况。
目前,我国的专利司法保护已经臻于完善,而专利行政执法却亟待加强。只有通过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才能体现“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才能真正为我国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让发明人更有安全感,激发全社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报 作者 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