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和瑞典进行量化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此类研究,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来定量描述版权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但在各国的研究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研究方法有差异,这就给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对话带来了一定的障碍。为此,本文作者对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研究的背景、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对此类研究有所裨益。
近年来,随着版权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广泛,版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版权的经济特性,不断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来定量描述版权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我国对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也方兴未艾。为了提高这项研究的科学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与梳理。
国际社会重视版权调研
随着版权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强,有关版权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不再仅仅以法律制度的眼光来看待版权,也不再仅仅以文化艺术的眼光来看待版权保护的智力成果,而开始用经济的眼光重新审视、分析版权。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自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和瑞典进行首次量化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全面研究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展了此类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3年组织编写了《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一书,大大推动了版权产业调研活动在国际上的广泛开展。目前世界上已有包括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开展了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这类研究凸现了以版权为基础的相关产业的重大潜力,揭示了版权产业在就业与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
我国2007年开始了“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这一项目是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2007年至今已连续开展5次调研,持续对我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同时,部分地方如上海、深圳、江苏等也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
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都在不断提高,版权工作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开展这项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可以揭示版权在我国的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以版权制度为基础的创新活动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版权保护事业与版权产业发展的认知与支持,增强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法律的意识。
其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各国的实践总结出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研究方法,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一方法进行调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版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重要载体,开展相关研究有助于拓宽视野、与国际接轨,加强对外版权交流与合作。
再次,通常认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与运用能力。这项研究有助于指导不同国家与地区不断优化版权制度、通过版权促进经济增长。
三个指标衡量经济贡献
“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方法,通过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出口额3个经济指标来衡量我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
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界定与分类,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用支持产业4个产业组。这4组产业中核心版权产业与版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其经济贡献按100%统计。其他3个产业组的经济贡献根据其与版权的关联程度按一定比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称为版权因子)统计。
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和就业人数的测算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基础,统计分类依据的是2002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所采用的国家标准,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按照这一分类标准,我国的国民经济分为19个门类、94个大类、395个中类、912个小类。“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参照版权产业的范围,在912个行业小类中确定了纳入版权产业调研范围的近200个行业小类(不同产业组有重复的行业小类,分别按比例计入)。
这些类别的数据来源为: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04》《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08》;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提供的经济普查数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行业统计数据。
至于出口额的数据来源,鉴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缺乏基于行业小类的商品贸易出口数据,因此要计量版权产业的商品贸易出口总额只能依据海关统计。该项研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全部商品分类中筛选出280多类4位代码商品,用以测算版权产业的商品贸易出口额。这些类别的数据来源为海关总署提供的海关统计商品进出口数据。
具体的测算方法为:行业增加值在行业小类的基础上,采用当年价格,按《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中提供的收入法公式测算,即行业增加值=劳动者收入+生产性税金+本年折旧+经营盈余-生产或经营性补贴。劳动者收入、生产性税金、本年折旧、经营盈余、生产或经营性补贴的测算,依据国家统计局经济核算司编著的《中国经济普查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进行。就业人数的测算同样主要在行业小类的基础上进行。出口额用海关商品出口额测算,在海关统计8位代码商品细目的基础上进行。
方法差异阻碍交流沟通
随着开展这项研究的国家与地区越来越多,横向比较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虽然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方法进行的研究大方向一致,比如研究对象都集中在按GDP百分比计算的版权产业规模、就业人数、对外贸易3个指标上,但研究方法在很多具体问题上都有差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范围与分类的差异问题。在《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中,与版权产业分类相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由于各个国家的统计体系和标准存在差异,很多已经进行过此项研究的国家所采用的统计标准也不尽相同,比如美国和加拿大所采用的是北美标准工业分类(NAICS),新加坡采用的是新加坡标准工业分类(SSIC),我国采用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这就导致了各国版权产业的内涵与外延并不完全一致。
基础数据的可靠性问题。难以获取全面可靠的数据是大多数国家调研中面临的普遍问题。以我国为例,尽管行业小类、海关进出口商品细目等分类等级已是目前能够获得的有效统计数据的最小层级,但对于某些版权产业的构成部门来说仍显过大。例如,摄影和扩印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被统一归为一个行业小类,而只有摄影才被认为是版权产业的一个构成部分。再如,在服务贸易分类中只涵盖了版权的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一项,并没有对版权作出进一步细分。为避免将非版权产业构成部门纳入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统计范畴,对于上述情况,只能选择适当比例对数据进行劈分,并以此估算版权产业构成部门相关数据,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很多国家的研究面临与我国同样甚至更为困难的局面,获取某些行业类别的可靠数据举步维艰,从而使研究结果大打折扣。
版权因子的测算问题。《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采用4个产业组的分类,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测算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时,这4类产业所采用的方法是有区别的。核心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按100%计入,其他3类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则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分析、计算,分别确定。从已有的研究看,各国版权因子差异很大。究其原因,除各国版权产业发展水平不一这一客观因素外,研究者的学术背景、信息资源占有量等主观因素也会产生很大影响。以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为例,一些国家直接将核心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认定为100%,如美国、拉脱维亚等国;还有一些国家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对不同的产业组确定了不同的版权因子,如新加坡、菲律宾等国,核心相互依存版权产业的版权因子在20%至40%之间,差别非常悬殊。
除上述种种显而易见的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各国、各地的研究结果很少完全公开,这就使研究人员不能充分了解其他调研所使用的确切方法,进一步阻碍了横向比较。
综上,尽管各国研究的都是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但种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的研究方法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研究之间的对话可能是“鸡同鸭讲”。因而,要创建版权产业的全球经济数据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利用现有研究结果进行横向比较时,我们也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而非机械地用数据说话。 (知识产权报 作者 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