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前,国家林业局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意见,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国家林业局不得对外公开。该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林业局负责公开的案件类型包括国家林业局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相关案件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信息;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信息。(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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