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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造成挑战

原标题:3D打印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

3D打印可谓是时下最时髦的技术之一,只需轻点鼠标,就可把汽车、飞机、玩具、服装道具、建筑、甚至人的面孔和器官打印出来。然而,不久前发生的几起因版权问题而导致的叫停事件,给这一新兴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据媒体报道,英国一商家用3D打印机制作了英国某游戏公司出品的流行桌面游戏“战锤”中的人物实体模型,引发权利人不满,游戏厂商向该商家发出了停业“命令”,系列报道引发国内外关注。

美国知名经济杂志《连线》对3D打印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一个假设:当3D打印机组合一个3D扫描仪时,知识产权问题将成为一句“空话”。理论上讲,如果拥有一台3D打印机和3D扫描仪,将对任何看得见的物体通过这套组合设备进行还原,这种行为要比版权侵权或抄袭专利严重得多。3D打印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分为实物(useful object &creative object)和扫描或设计生产的模型文件(file)两种,本文从3D技术原理出发,分别对其涉及到的版权、商标和专利权知识产权等问题进行探讨。

3D打印技术的缘起

3D打印听起来很新鲜,但这项技术并不是新生事物,而是已经发展了大约30年的快速成型技术(rapid prototyping)的一种。简单而言,即设计人员通过计算机绘成的三维模型,或是以三维扫描仪对实物进行三维建模,将这些数据输入3D打印机形成指令,使用堆叠的方法使材料一层一层堆积起来并形成最终的成品,这种技术在工业上被称为“增材制造技术”,这类技术的特点在于几乎可以造出任何形状的物品。根据模型的尺寸以及复杂程度,用传统方法制造出一个模型通常需要数小时到数天,而用三维打印的技术则可以将时间缩短为几个小时,当然打印机的性能以及模型的尺寸和复杂程度也对打印时间有所影响。

为何3D打印在最近如此火爆?成本的降低和媒体的宣传是最大助因。快速成型技术最初应用在工业领域,由于材料、设备等成本过高并没有得到大规模应用和普及。2008年是DIY(自己动手做)制造的一个转折点,一款名为RepRap的低成本3D打印机在当年发布,其独特之处在于设计、制造及分销的方式。受开源软件模型的启发,RepRap设计也采用开源方式,也就是说,整个设计(包括硬件、电子元件和软件)不受任何专利保护,任何人可以进行修改并共享改进成果(只要他们也免费提供)。这吸引了大量爱好者积极参与到这一设计中来,使其不断创新和改进。后来,RepRap的创新和派生速度远快于同类商业3D打印机,一定程度降低了制造成本,促使个性化定制时代快速到来。2012年,美国制定了重振制造业计划,由美国联邦政府和工业部门共同斥资10亿美元,遴选出制造领域15项前沿、前瞻技术,建立15个研究中心。2013年4月17日,“增材制造技术”被确定为首个研究中心努力的方向。

另外,媒体的宣传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英国《经济学人》杂志曾发表封面文章,称3D打印将推动第3次工业革命,这一文章引发全球科技界的关注,这也成为我国3D打印热潮的直接推手。随后,各国主要媒体都对3D打印进行了宣传和报道,这一技术逐渐走进公众视线。

实物版权保护的可分性原则

3D打印领域涉及版权、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其中,关系最密切的当属版权问题,这是由于3D打印本身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对于实物和模型文件,应怎样受到3种权利的保护?

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专利不保护纯艺术设计,版权不保护功能,而在实际案例中,版权和专利客体的界限并不能够清晰地划分,这是由于有些作品既有艺术性,又有实用性。美国法院通过很多案例判决逐渐确立了一项判断标准:可分性原则(severability)。这一原则的确立有个逐渐演变的过程:1976年,在“靠背有图案的椅子”一案中,可分性原则表述为“如果一个物体既具有艺术性又具有实用性,版权不能延伸保护整个物体,而只能限制于该物体上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特征”;在1980年,这一原则表述为“是否给予版权保护,要看艺术元素是否在该物体中起首要作用”;在1987年的案例中,其判断原则追溯到设计或制造意图的考虑,表述为“如果该物体的设计元素在设计时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其实用性或功能性,那就可以获得独立的版权保护”;2004年确定的原则是至今最获认可的,表述为“如果设计元素为非功能性的且在设计时就没有考虑工业生产或其他实用性的压力,是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如果该设计元素在设计时受到了制造和使用物体的要求或影响,他们就不太可能获得版权保护。”比如,一个类似头盔的美发辅助教学用具,由于头盔具有实用性,则该头盔不受版权保护,但是头盔前侧的面部具有艺术性,且由于该工厂在设计该面部时是雇佣了专门的设计师,没有考虑制造用途,只进行艺术设计,因此该面部可以得到版权的保护 。

我国去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实用艺术作品”被添加到了受保护范围内,具有实际用途和艺术效果的3D打印作品的外观将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对3D打印行业的有序发展极为有利。但是,怎样具体判定一件3D打印作品兼具实用性及艺术性,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对3D打印作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如何分工配合,需要等待司法解释或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更加明确。

模型文件的版权保护

模型文件可以分为扫描生成的模型文件和设计生成的模型文件,对应于实用性物品和创意物品,其版权保护结果不一。由实用性物品扫描生成的模型文件不能受版权保护,这是由于扫描者未有原创性付出,而且其打印出的产品也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对创意物品扫描生成的模型文件,该创意物品原件具有版权,但该文件扫描者由于未付出创意性劳动,因此扫描文件也不具备版权,但是如果复制需要获得物品创造者的允许,而不是扫描者。

对实用性物品设计生成的模型文件,理论上具有版权,根据模型文件打印的物品不会侵犯该模型文件的版权,如果不经过授权,而为了制造物品而复制文件则可能侵权。对于创意物品经设计而成的模型文件。毋庸置疑,文件和物品都是具有独立的版权的。

其他知识产权问题

3D打印可能会涉及商标权侵权。如果一个已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所有者许可使用到商品中,商品就是假冒,商标也将被侵犯。3D打印面临的难题是,尽管模型文件复制了产品上的商标,但如果消费者打印产品进行个人使用而且不进行销售,这就不是商标使用。如果某人创造并公开包含有已注册商标的模型文件,事情将变得复杂。虽然包含商标或许就是商标使用,但问题是商标(能用于制造商品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件的一部分)是否用在注册商品上或与注册商品相关联。如果复制商品不展现或不使用原始制造商的商标,那么这种复制很可能就不是假冒。

3D打印与专利保护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专利可以保护产品、制造方法和外观设计,在3D打印领域,要复制的产品以及产品的外观设计只要满足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但是,专利权人在物理世界中维权会很困难,在3D打印这种半物理半虚拟网络化的世界中,专利权人需要证明有人确实在物理世界复制了其专利产品,就更加困难。另外,和商标保护类似,专利权的保护也只限于商业使用,出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就不会造成专利侵权。

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中,与3D打印关系最密切的应该是外观设计专利。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争取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管理的一个专门用于简化外观设计保护程序的国际机制。通过海牙协定,申请人只需要以一种语言、缴纳一种货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即可在众多成员国申请保护,且一份申请可包括多达100件不同的外观设计,避免了因各国程序和语言不同所带来的种种不便。这对于我国3D打印产业也是利好消息。(曹琦、李伟、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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