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不断攀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话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最近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小i机器人”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就一度引发了业界对涉案专利申请质量的热烈讨论。笔者认为,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对一件专利申请的质量妄下结论略显武断,但我们可以假设:它如果可以更“完美”一些,可能带来哪些方便?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了产品和方法两组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采取了引用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涉案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只是要求保护了一个包括用户和聊天机器人的聊天系统,而没有对“聊天机器人”本身单独要求保护,这导致不管是要举证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都必须将“用户”这一技术特征包括在举证范围内,这无疑增加了侵权认定的难度。在专利代理界,一般将这种在一个权利要求中同时包括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的撰写方式称为双侧撰写。双侧撰写的权利要求,时常会导致侵权举证上的技术困难。
由于涉案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举证侵权的难度较大,举证方法权利要求侵权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涉案专利中,方法权利要求引用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使得其方法权利要求的侵权举证变得更加困难。原告方为了支持诉讼请求,先是提交司法鉴定结论,用于证明苹果Siri在美国申请的专利与小i机器人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一致,然后又要求把Siri连接到小i机器人的服务器上,鉴别其人机对话给出的结果。但这两份证据要直接用于认定被告侵犯专利权,都是存在困难的。一方面不能因为被告也公开过类似技术,就认定被告必然实施了该技术;另一方面,在专利只是对实现某种功能和效果的具体实现方式进行了保护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告的技术也能实现与专利相同的功能,或者能够与专利相匹配实现与其相同的功能,就认定被告实施了该专利。
笔者认为,从某个角度来讲,专利申请质量的好坏就像一块硬币的两面,非此即彼,非有即无,而没有中间地带。通过专利申请,实现对发明创造的全方位立体保护,使得要实现与专利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就不可能不实施该专利,这样的专利申请就是有质量可言的;相反,就是无质量可言。当然,这种质量评价方式是有些过于严苛,只是一个值得专利代理从业人员追求的境界。
当然,专利申请质量也不是仅仅通过专利代理人一方努力就可以轻松实现的,而需要申请人与代理人的充分、有效沟通与合作。实际案例中,很多时候都会出现发明人是“茶壶里煮饺子”的状况,他们虽然精通技术却很难用语言准确地描述发明创造,而有些代理人也可能并不善于对发明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挖掘,这样一来,专利申请质量无疑会大打折扣。
鉴于此,作为专利申请人,在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谋求专利保护时,需要注意两点:首先,不宜模仿公开的专利文献,“照猫画虎”地自己“撰写”申请文件,因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相关制度的与时俱进,已有专利文献的撰写方式很有可能已经落伍了;其次,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事务时,不仅需要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能力进行了解,还要注重与其进行充分沟通,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努力抓好专利申请质量,向着“完美”的方向努力,才能减少甚至避免专利维权中的尴尬。(知识产权报 作者 李中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