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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灵魂

在当今“科技进步超速化,经贸活动全球化,知识信息产权化,‘交通规则’国际化”的互联网时代,新事物层出不穷,新概念与时俱进,而且常常彼此交织,相互汇融。譬如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与版权产业,就是近来频频出现的三个关联概念。

虽然这三者的指向并不完全相同,涉及的范畴也略有参差,然而彼此之间有极大交集。从其主要交集中的相互关系而言,文化是领域,创意是动源,版权是杠杆。从其主要交集中的产业发展看:文化是田园,创意是种子,版权是肥料。

当下的知识经济时代,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经济时代”,是以知识产权去“经营”经济活动的时代。一方面,在科学技术方面,已经演变为今天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全球竞争;另一方面,在文化艺术方面,过去文艺创作自由化的个体作业方式,已经开始加速演变成为今天与著作权相关的产业运行的群体集约模式。而对于文化领域内的相关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正在呈现出越来越举足轻重的态势。这方面的相关产业发展,愈来愈凸显为以版权为主的知识产权之“激励创造,科学管理,依法保护”三者合一的“有效运用”。

例如美国迪士尼公司的影视作品产业运作,其营销及其收益主要来自六个方面:相关电影票房收益,相关发行录像制品收益,相关电视播放收益,相关衍生产品收益,相关特许经营收益和相关迪士尼主题公园增值收益。上述环节哪个也离不开版权的保护和经营,都需要版权保驾护航。从国内外文化创意类产业的发展来看,大多离不开“创意创作是根,运作运用是神,无形资产是本,知识产权是魂”的基本格局。

笔者最近刚开始着手的一项“知识产权在文化创意类企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运用”的项目研究,在其中,笔者发现,无论是迪士尼这样的“巨无霸”,还是一些动漫新兴微型企业的“小精灵”,在其企业成长之路上,都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而且,或许是文化创意类产业及其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度更高与知识产权敏感性更大的行业特殊性,文化创意类企业的成长与壮大更离不开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由于我国文化创意类企业发展的历史惯性与时代机遇,版权问题势必更加凸显为我国文化创意类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面对着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与版权产业这三个概念,有时候我们可能会觉得不明所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当今意义上的文化产业更具有我们的中国特色及其特定的内涵。起源于英国的创意产业概念,即使在1998年英国的官方定义中也没有描述出十分清楚的界限。在始自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继承的“版权产业划分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创造版权作品,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的“核心版权产业”。但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是:都支持版权保护与经营,这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具有核心与基础作用。被誉为“创意产业之父”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加在一起‘这四种工业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而与这四种工业中的文化创意类产业及其企业相对应的,恰恰就是版权这一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版权制度及其运作直接成为了文化创意类产业发展的主要源泉和动力之一。

无论是文化产业,还是创意产业,或者版权产业,虽然其万变不离其宗,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创意创作是根,运作运用是神,无形资产是本,知识产权是魂。换言之,版权经营之“激励创作,科学管理,依法保护”,以至“有效运用”,就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灵魂。(知识产权报 作者 陶鑫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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