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慧达高级合伙人 黄晖万慧达高级顾问 冯超
摘要:我国网络交易因其快捷、成本低的特点发展迅速,网络交易成为重要商业模式。同时,由于交易方难于收到控制,网络侵权交易行为的温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衣念公司诉淘宝一案的判决首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做出认定。通过对判决的分析并结合欧盟、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侵权商品网络交易中的作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案判决未能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商标侵权 间接责任 重复侵权 必要措施 淘宝网
引言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由于其快速便捷、成本低廉的特点受到广大消费者以及中小商品销售商的青睐。虚拟网络世界的商品交易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与此同时,由于对于交易者资质的控制较少,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网络交易也成为商标侵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温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引导我国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成为一个日益紧迫的课题。
在过去的10年中,发生过众多淘宝网(www。taobao。com)及其网络商户因商标侵权被权利人诉至法院的案件,其中大多数诉讼均以淘宝网的胜诉而告终。[i]然而,2011年4月25日,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的一锤定音,标志着中国司法机关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认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的上万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将此案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更说明此案所确立的侵权判定原则对于今后其他相关案件中具有指导意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