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为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方面,《意见》提出,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同时,按照该《意见》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应当建立发明创造报告制度,明确研发过程中尤其是形成发明创造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及时确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据介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意见》还要求建立职务发明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等;在依法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职务发明人参与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实施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等指导意见。同时,对完善保护职务发明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强化对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督导工作也提出了指导意见。(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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