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来围绕加拿大版权法方面的争议在6月下旬得出结论,因为C-11法案在那时突破了最终的立法障碍并获得了御准。 尽管该法案被描述为“至关重要的基础部分”,但迫使政府对数字锁实施限制性规定并严厉处罚版权侵权的游说组织还要求对原有法案中的很多关键方面做出进一步改革。 与上一轮版权改革的以全国性磋商和公开委员会听证的特征不同,这次游说组织希望利用秘密的贸易谈判来稳步推进立法改革。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是一个代表电影、音乐和软件协会的伞状组织。本周晚些时候,该联盟将促使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施压,要求其将制定进一步的改革规定作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谈判的一部分。 作为美国监管程序的一部分,最近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就加拿大进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提交了它的立场。特别指出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加拿大版权执行中的作用。加拿大的“通知和通知”方式,要求提供者向其用户转发无数的侵权指控通知,在有效执法和自由言论之间取得平衡的同时,保护用户的隐私。 这种模式已经吸引了全球的关注,比如智利在其国内法中采用了这种模式。但是,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尖锐的批评了此方法,呼吁进行深刻的改革。它认为,加拿大法律“没有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所有者合作处理数字网络环境下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提供富有意义的激励措施。” 相反,版权游说组织希望加拿大实施措施让互联网服务商“采取行动防止使用其服务反复从事版权侵权活动的累犯。”此简明语言要求:建立一个能切断被控侵权用户接入互联网的终止制度。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还希望加拿大撤销C-11法案为非商业性侵权设立5000美元责任上限的法定赔偿规定。它宣称对非商业性侵权赔偿设限会致使法定损害赔偿“不能实现全额赔偿和震慑互联网环境的目标。” 但加拿大仍是保留法定损害赔偿唯一的发达国家,这创造了数百万的商业侵权损害赔偿前景。政府设立非商业侵权限度,是因为它对可能激起无数个人诉讼的规则感到不自在。 C-11法案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新规定包括非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和教育用途的例外规定,这也招来了批评。尽管加拿大官员一再保证该法律符合国际标准,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在敦促美国政府“警惕加拿大政府任何弱化或放宽三步验证法的努力”中劝诫要反对该例外。 除了指责新颁布的版权改革外,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还希望美国政府利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迫使加拿大政府针对该法案进行许多额外的改变。这包括延长版权期限、授予加拿大边境警官检查货物而不受法院监督的新权力,针对版权和商标侵权引入新的刑事处罚措施。 多年来,批评家警告道,对美国版权游说组织的屈服只会招来更多毫无依据的认为“加拿大版权法”薄弱以及施压进一步改革国内法律的要求。尽管,最愤世嫉俗的人都不会料到在C-11墨迹未干之前出现新一轮的要求。(编译自thestar.com)
版权组织要求在秘密贸易协议中推翻加拿大的版权改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