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此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一致。本次调查将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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