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0年12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河南新海底捞火锅店在经营期间,侵犯了该公司“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检查后发现河南新海底捞火锅店门头上方标有“新海底捞”字样招牌,其中“新”字不明显,对“海底捞”三字放大突出使用。 查处:当事人突出使用了“海底捞”字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011年1 月,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记者 王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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