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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哈尔滨佳裕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佳裕公司)将上海鲜迪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鲜迪公司)、江苏鲜迪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鲜迪公司)诉至法庭,其诉称两被告共同生产、制造、销售的鸡精调味产品上使用的“家豪乐”标识,属于恶意模仿该公司在先注册的“家家乐牌”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佳裕公司于1987年申请注册了第306081号图文商标“家家乐牌”,2007年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粉商品上。而江苏鲜迪公司在2011年申请注册了第10049616号“家豪乐”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类商品上。
佳裕公司认为,两商标虽然字体不同,但外形十分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外,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已经构成了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上海鲜迪公司该案代理人表示,“家豪乐”商标从2008年就开始使用,但之前该公司使用的是“家家乐”文字标识,因佳裕公司起诉侵权,后才改用“家豪乐”商标。
上海鲜迪公司方认为,商标改动后“家豪乐”与“家家乐”在外观和认读上存在巨大差异,共存市场不会引起混淆。另外,佳裕公司的销售情况并没有延伸到南方来,也拿不出在上海销售的证据,“家家乐牌”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无法证明其享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因此两商标并存并不影响到现有的市场格局,亦不会对佳裕公司商标的使用造成冲击和损失。
对于上海鲜迪公司商标更改的情况,佳裕公司表示认可,但同时指出虽然将“家家乐”改为“家豪乐”,但产品在整个包装和外观上并无改变。作为同样生产销售调味品的企业,鲜迪公司应该对“家家乐”商标的使用情况有所知晓,故意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具有傍名牌的恶意。
该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杨柳)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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