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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被告人程某等4人销售假冒“3M”口罩一案,依法对被告人程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16万元;对另3名被告人朱某、丁某、张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并处6万元至16万元不等的罚金。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系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2020年1月22日,经朱某联系,程某以11.468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丁某处购进仿冒的“3M”品牌9001型与9001V型防护口罩共计5.16万只,后通过微信高价销售给他人,其中包括20余家药店。上述口罩系被告人张某从一小作坊购进,后以8.86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丁某。
1月27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的电话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1月29日正式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移交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两天内相继抓获上述4名涉案人员,并在程某驾驶的车内查扣标有“3M”商标的9001口罩500只。经“3M”商标权利人和江苏省纺织产品质检院抽样鉴定,上述标有“3M”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法院认为,涉案口罩既属于不能满足消费者防护需要的伪劣产品,又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案证据均证明被告人程某等4人销售明知是假冒“3M”品牌的商品,对产品质量也有明显的放任态度;程某等4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程某等4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符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同时,涉案假冒伪劣口罩在一天之内从进货到转卖到最后高价售出,程某等4人属于明显的乘疫情防护需要牟取暴利,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尚处于上诉期内。(慕呓)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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