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侦破“剧本杀”盗版谜案》,如果您对侦破“剧本杀”盗版谜案感兴趣,请往下看。
“剧本杀”起源于西方游戏“谋杀之谜”,传入我国后经由综艺节目和社交媒体的推广逐步走入大众视野,最早通过综艺节目《明星大侦探》为公众所熟知。近几年,国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以“剧本杀”为主的桌游店,目前已多达万余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成都、武汉等一、二线城市。美团发布的《2021实体剧本杀消费洞察报告》预测,2021年国内“剧本杀”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54.2亿元,消费者规模有望达941万。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剧本杀”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愈加复杂,尤其版权问题,例如盗版多发,对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创作活跃,问题复杂“剧本杀”的产业链非常清晰,先由作者创作剧本,再由“剧本杀”工作室的发行方通过销售平台、展会等渠道出售给线下门店。“剧本杀”一般可以分为盒装本和城市限定本,盒装本即为最常见、也最易购买的剧本,不限制购买的门店数量及其位置;城市限定本是指一个城市中只有3家店有权购买,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出售给4家至5家店。“剧本杀”的组成一般包括3个部分:剧本、插图、实物道具。首先,剧本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剧本杀”的质量以及发放许可的价格。以最常见的6人盒装本为例,每个人物的剧本一般为6000字以上,加上线索设计、主持人手册,可以达到6万字以上,此外还有精巧的人物设计和背景设定,因此剧本无疑构成文字作品。剧本创作可以分为原创和改编两种情况,改编剧本通常是以热门Ip为基础改编的,例如市面上出现的根据《琅琊榜》《庆余年》《仙剑奇侠传》等热门小说、影视剧、游戏改编的剧本。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均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其次,为了增加手册的观赏性,有些剧本还会插入精美的插图,这些具备独创性的插图属于美术作品。最后,部分“剧本杀”还会配备道具,有些道具虽然是实用品,但十分精美,例如造型别致的蜡烛、与故事情节有关的花灯等,除了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的美感,实用功能与美感可以相互独立,具有美感的部分也是独立设计的,因而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剧本杀”门店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问题,则要根据经营者具体实施的行为分类判断。首先,如果门店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盗版的电子版剧本,下载后打印成册,增加了新的有形复制件,在有体物上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再现了作品,这就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文字作品复制权的行为。如果经营者在打印剧本的同时也打印了盗版剧本中的插图,或者未经许可制作了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的“剧本杀”道具,例如根据插图制作屏风,那就侵犯了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其次,“剧本杀”门店经营者获得盗版剧本后的经营行为可能侵犯文字作品的表演权。在“剧本杀”中,除了由消费者组成玩家之外,还有经营方的DM(DungeonMaster,“剧本杀”主持人)来推动整个游戏过程。DM的主持行为通常构成对剧本的公开表演。DM的每一次主持都是面向一场“剧本杀”中的不特定对象,其行为具有公开性。DM在游戏中起着引导玩家推理游戏、调动玩家情绪的作用,为了提高消费者的“剧本杀”体验,高水平的DM甚至能够以精湛的表演使全场玩家沉浸于剧本情节中,这可以构成对剧本的表演行为,应当受到表演权规制。需要指出的是,主持水平的高低不会影响公开表演权的认定,不能因为部分主持水平较差的DM主持行为就不认定其是“表演”,正如歌唱行为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唱歌走调不会对其构成表演产生影响。多方发力,规范市场目前,国内“剧本杀”行业方兴未艾,但其遇到的阻碍也很多,除了如前所述的“剧本杀”经营者使用盗版之外,还有抄袭导致的剧本同质化问题,尤其是“换皮”改编行为带来的侵权认定困境。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公式,相较于单纯文字表达上的侵权,要认定“换皮”行为在故事背景设定、剧本发展逻辑、人物关系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在实践中更容易产生争议。除了侵权对“剧本杀”造成的阻碍之外,授权获取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行业发展。虽然“剧本杀”的市场规模较大,但目前国内还缺少有效的集体管理机制,针对剧本创作的工作室、只做发行渠道的平台公司和门店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较为混乱。版权人难以得到发放许可的渠道,而新“剧本杀”门店缺少获取授权的路径。基于此,集体管理组织有利于解决著作权人发放许可难和门店获取授权难的问题。集体管理制度对于“剧本杀”门店使用作品的适用可能主要针对不限制发放许可数量的盒装本,而对于城市限定本,由于授权门店的数量较少,可能无需集体管理组织的介入。集体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授权效率和新门店获取授权的积极性,降低门店通过“中间商”寻求许可的运营成本,因此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版权规范化。对“剧本杀”而言,作品质量几乎决定着剧本授权的价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一个剧本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次性的。当消费者玩过某个剧本或阅读过完整剧本后,很难有动力再对同一剧本进行第二次消费。如果盗版大行其道,长此以往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原创者就会失去创作的热情,使用正版的门店经营者也会失去购买正版的动力,“剧本杀”也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今年3月,隶属于文旅部的“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沉浸式剧本娱乐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剧本杀”终于有了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仅仅依靠自我管理显然具有局限性。期待未来会出现有效的行政举措,公众版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共同推动“剧本杀”的良性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张悦悦阮开欣)
(编辑:晏如实习编辑:田伊慧)(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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