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奖励激励机制》,如果您对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奖励激励机制感兴趣,请往下看。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奖励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参与者加强表彰。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上述规定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奖励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笔者认为,奖励激励机制是国家、地方、相关组织和部门为实现特定时期的目的而采取的、激发人的内心意愿、以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和资源利用为导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普遍性措施。从心理学的角度考察,奖励激励机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知识创造行为为例,从事技术工作的工程师愿意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技术开发,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愿意投入时间进行创作,都是在一定的内心动机驱使之下所为。奖励激励机制的建构,有利于促使人们朝着设立奖励激励机制的部门和组织希望实现的目标与方向行动。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建设,是改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
认识奖励激励机制的重要性
引进奖励激励机制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性。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奖励激励制度,虽然从形式上看只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而已,但实际效果却不止于此。其对于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奖励激励制度和措施体现和表明了设立奖励激励制度的单位或组织的价值取向,具有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文化意义,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价值导向和氛围。以我国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设立的各种激励奖励制度为例,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不仅获得了国家相关部门对其工作业绩的充分肯定,其获奖本身也有助于弘扬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另一方面,通过奖励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组织和个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也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改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加强与完善,需要落实在各行业领域、部门、地区和个人的具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每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无疑会涌现出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组织和个人。对这些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授予相关荣誉,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鼓励其进一步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贡献。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奖励激励机制的构建与实施,还能针对相关领域、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树立起标杆典型和先进经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也如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组织和个人的经验和成绩,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活“教材”。综上所述,建构奖励激励机制,对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对先进集体与个人给予表彰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科技、文化、对外贸易等。虽然知识产权保护成效的取得有赖于知识产权制度政策的有效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贯彻实施,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终需要落到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肩上。没有相关单位、组织与个人付出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措施最终将难以见效。因此,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予以奖励和激励时,最重要的是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奖励机制措施中可以设立集体奖和个人奖。而为了公正、合理地选拔出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首先应当明确获得奖励表彰的标准。诸如“突出贡献”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有效制止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或避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风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成效显著;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普及措施得力,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提升;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成效显著,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地位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政策、制度研究成果突出,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力;知识产权管理成效突出等。其次,应当确立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程序。奖励表彰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保障。程序公正可以保证被推荐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成绩符合实际情况、得到社会认可。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奖励激励机制的构建中应当注意制定科学、合理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程序,并保证程序的透明性。在具体推荐过程中,应当防止违背正当程序的事件发生。最后,还要明确兑现奖励和荣誉的措施。通过一定程序评选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后,需要兑现奖励和荣誉,尤其是进行经济上的奖励,不能只是空头支票,否则不仅达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反而会挫伤相关组织和个人进一步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要“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参与者加强表彰。”对此,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参与者,除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门奖励以外,在政府的其他奖励激励制度中也可以进行充分考虑。可以通过政府现有的奖励制度给予奖励与荣誉,更大程度激励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鼓励他们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社会的事情,且保护成效也取决于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因此对于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且做出突出成效的普通社会成员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此外,知识产权保护也体现为及时发现和有效规制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较为严重的假冒行为。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和隐蔽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容易发现侵权,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在有效制止侵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积极性,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奖励机制,也需要激励人们对侵权假冒行为予以揭发,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和氛围。(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
(编辑:蒋朔)
好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奖励激励机制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