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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中国OLED专利数量超越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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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沙画,是一种借助沙子作画的艺术,表演者利用流动的沙粒形成一幅画面的同时,又利用沙粒的流动性迅速转化为下一幅画面,周而复始,从而产生了某种类似幻灯片甚至动画的效果。近年来,沙画表演在各类综艺节目和表演活动中深受大众欢迎,逐渐开始走红。同时,由于沙画本身的表现特点,一个问题也逐渐开始浮出水面:沙画画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沙画画面可以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一般认为,作品的构成包括以下要件:

第一,作品是人类在相关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大部分的沙画,都系艺人的匠心独运,毫无疑问,属于人类在相关领域内完成的智力成果。

第二,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作品创作完成后,就成为人类的精神财富。为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作品往往需要被复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认为,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载体包括纸、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是指用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因而,作品的“可复制性”强调的是作品具有的物质形态可以供他人利用。而对沙画而言,其画面无论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都可以进行各种形式的复制,例如,同样的沙画造型可以由其他的沙画艺术家完全再现,或者通过摄录设备再现。

第三,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中的表达,是指人们对于某种思想观念、客观事实、操作方法的表达,具体来说,对于某种特定的思想观念,可以使用文字、数字、音符、色彩、线条、造型、动作等方式表达,因此也就产生了文字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等。而沙画通过个性化的静态或者连续的造型画面,实际上传递出各种主题或者思想,因而同样符合此项要求。

构成作品不受时间、载体限制

对于沙画画面构成作品,存在两种反对观点,一是认为沙画画面转瞬即逝,时间太短;二是认为沙画画面缺乏作品载体,因为一旦沙画表演结束,在表演过程中形成的画面也会随之消失。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不成立。首先,就存在时间而言,尽管沙画在作品构成上具有“转瞬即逝”的特征,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存在时间并无限制,即使5分钟后会融化的冰雕也可以构成作品;其次,就作品载体而言,《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而言同样并无限制,只有电影作品(必须记录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和计算机软件(必须“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才有法定的载体要求,因此缺乏载体未必不构成作品,更何况,沙画是有载体的,其载体就是不断变幻运动的沙粒。

可能构成的作品类型

对于沙画画面可能构成的作品类型,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讨论。

首先,对于单独的、静态的沙画画面,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所谓美术作品,就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其次,对于动态的、连续的沙画画面,则相对较为复杂。在本质上,这种动态的沙画画面事实上是由一幅幅的单独的、静态的沙画画面通过变化、过渡或者连续而产生的,但在作品类型上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在作品类型上,动态连续的沙画画面类似于电脑游戏画面,可以被归纳为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定义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因此,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没有“摄制”行为的创作,不能视为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认识上的束缚逐渐被消解。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科幻电影或者动画电影,都是依靠计算机进行绘制编辑,并不涉及摄像机的拍摄。从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连续动态的图像”才是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最本质的特征。因此,从这一意义来说,相对于舞蹈作品(重点在于身体和腿部动作而非手指动作)、杂技作品(重点在于技巧而非画面造型)而言,笔者认为,将动态的、连续的沙画画面归类为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为恰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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