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同步教辅如何与教材携手同行?》,如果您对同步教辅如何与教材携手同行?感兴趣,请往下看。
在整体式微的传统出版业,教辅图书一度成为出版社的救命稻草。它造就了年产值数百亿元,涉及全国80%以上出版社的教辅市场,也让这一市场一度陷入了鱼龙混杂、无序竞争的局面。2011年“教辅新政”以来,教辅出版市场在行政监管之下,市场不断规范,但是同步教辅与教材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仍然是摆在教辅出版社面前的一道槛。
为了治理教辅市场乱象,教育部、原新闻出版总署等四部委发文,实施“教辅新政”,其中除了对教辅出版社进行资质审定外,还要求学校必须从各省出台的评议推荐目录中采购教辅。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各地评议公告的前提,也成为决定一家教辅书企能否进入推荐目录的条件之一。不过教辅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是不是意味着同步教辅根据教材的体例结构编写,必须取得教材出版社的授权,业界观点仍存分歧。
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认为,从2001年起,中小学教材编写打破了“国定制”,进入了多版本、多样化时代。据介绍,依据2001年《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编写教材只需事先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便可进行。教育行政部门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其中就要求教材要有自己独特的体系结构和自己的指导思想。她认为,各个版本的教材都有自己独创的体系结构和内容组织的编排方式,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求,每个版本的教材各自享有著作权。在这个前提之下,发行与教材的同步教辅,就应当取得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为此,人民教育出版社对各类“配人教版”的教辅图书开展了授权行动,并有意对未经授权的教辅积极维权。
然而,教辅出版社并不完全认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不少出版社在积极获得教材出版社授权以进入推荐目录,以获得“评议教辅”的身份,但是还有很多出版社以“市场教辅”的形式,未经教材出版社的授权,使用教材的体例结构,甚至凭借优秀的质量在市场上获得好评。南方出版社推出志鸿优化系列丛书(配人教版),在教辅市场颇具影响。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教辅本来就是应教材而生。南方出版社推出一套教辅,也会投入了巨大的成本甚至上千万元的专家费用,并不是照抄教材的内容。如果仅仅是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就属侵权,将不利于市场竞争。由于历史原因,教材出版市场仍然相对垄断。在授权合作中,教材出版社处于优势地位,教辅出版社想获得授权并不容易。况且,目前司法审判中很少因为同步教辅使用教材体例而被认定侵权。
确实,这类情形是否属于侵权,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观点并不一致。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行的专题研讨会上,有专家分析,如果是教辅再现教材内容,要分教材内容是原创还是汇编,如果只是使用教材体例,目前司法审判中遇到的案例并不多,且一般认定为合理使用。如果只要使用教材体例,教辅就被认定为侵权,有可能会造成教辅市场完全依附于教材市场的局面,将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出版社的发展。有法律人士建议,教材和教辅市场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教材出版社和教辅出版社最好依靠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问题,通过合作实现共赢。(记者刘仁实习记者晏如)
观点争鸣
段玉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
教材和教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版权问题,它搀杂了很多的出版管理问题、垄断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等。
2003年,国家版权局在答复地方法院意见中明确,教材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也规定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编写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教辅中没有再现教科书内容,即不侵犯教科书的著作权。这是考虑到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出版领域的特殊性,虽然,教材出版已经市场化,但是相对其他领域限制还是比较多。此外,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设立了法定许可,教材出版社在编写教材的时候,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编写后的教材就不应按照一般汇编作品来保护。
这是2003年的观点,目前对此争议很大。我个人对此也比较纠结。教材出版仍然相对垄断,如果由于教材著作权,进一步垄断教辅市场,这对出版社的发展非常不利。
马晓刚: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使用他人作品的编排体例,构不构成侵权,以我代理过的几个类似案子的结果看,编排体例和作品内容的选取,实际上也体现独创性,法院都是判决侵权的。
有人认为教辅使用教材内容,属于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构成合理使用的14种情形有严格界定。为了报道和介绍,少量适当使用别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编写教辅使用教材内容,属不属于这种情形,我个人认为值得推敲。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并没有兜底条款,就不能对它扩大解释。
国家版权局在2003年的意见中指出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编写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只要没有再现教科书内容的,即不侵犯教科书的著作权。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只是说明没有侵犯著作权。教辅如果使用教材的编排体例,会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都有待讨论,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芮松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在北京法院,目前因为使用体例结构,教材出版社起诉教辅侵权的案例很少。仅有的几个判决中,也多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突破了现行法律中合理使没有兜底条款的规定。
教辅教材关系问题,法院需要经过摸索才能作出更合理的判断,而摸索必然是有大量的案件为基础,但现阶段案件还很少。
吴伟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教辅使用教材的体例结构,能不能认定为侵权?教辅和教材,可以称为关联作品或者关联产品。比如一个软件公司要开发软件,要在一个平台上使用,为了实现兼容性,必须复制使用前面一部分软件,这被法院认定是合理的。这一原则应该同样适用于教材与教辅。
高玲: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主任)
教材体例的编排凝聚了作者更多的智力成果,肯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教辅使用教材体例编排,应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不过,教材教辅二者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教材是教辅存在的基础,但是教辅出版也能反向地促进教材的销量,提高教材的知名度,为此应当适当鼓励教辅出版。
石磊:
(天亚律师事务所主任)
教材和教辅的矛盾本质上是利益的矛盾。目前教辅市场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全国大概有几百万,产值每年大概400多亿元,而且这个市场完全是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来形成的。国有出版社经过改制以后进入了市场竞争,它的利润空间非常小,所以教辅的巨大利润是双方矛盾的本质。
从目前北京法院对教辅使用教材体例结构相关案件来看,教材出版社在维权方面比较困难。教材和教辅的问题最终要靠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进行合作和授权。但是授权也会面对很多问题,若是教辅企业不是靠提高教辅的质量来占有市场,而通过取得授权进行垄断,反而不利于市场竞争,颠覆了市场化的机制。我认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可以搭建一个平台,促进双方沟通。
(编辑:刘珊)
好了,关于“教辅”同步教辅如何与教材携手同行?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