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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地,物华天宝,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产品众多,这些地理标志产品构成中华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涉及到诸多利益方,涉及到诸多方面工作,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意义重大
地理标志是一个新型知识产权,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价值,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意义重大。首先,根据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结果,我国地理标志产业已超过8300亿元的产值,已成为国民经济特别是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么大的一个产业需要很好的保护与发展。第二,根据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结果,地理标志产品数量94%以上是涉农产品,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是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能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地理标志是“最三农”的知识产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新手段。第三,地理标志是“强县富民”的知识产权,成为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第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品质通常与产地的人文因素有关,地理标志成为地区的文化载体和区域形象的代表。最后,我国具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相对于专利、商标、版权这些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弱项来讲,地理标志成为我国的强项,正确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有利于我国利益在国际竞争中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二、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刻不容缓
现在,地理标志的概念逐步走进大众的视野,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专家学者研究地理标志,新闻媒体报道地理标志,国家质检、商标、农业、知识产权等部门为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也做出了大量的工作。应该说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进入一个新时期。同时,我们看到地理标志宣传普及不够,政出多门,交叉执法,企业保护不力,市场鱼目混珠,消费者雾里看花,乱象横生,不利于地理标志可持续发展。这种乱象如若持续下去,积重难返,将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大的困难。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怎能一个“乱”字了得,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刻不容缓。
三、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建立三大机制,处理好十大关系”
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既是国际知识产权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中难点问题之一。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认真研究。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涉及到许多利益方,也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三大机制”,并处理好“十大关系”。
1、建立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
地理标志是一个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用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上是一个倍受重视而又没有获得完全解决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曾经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迄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单独立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三种。
在地理标志保护方式选择上,世界各国无不以自身的基本国情为主要出发点来构建其法律制度。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基本采用强保护的专门法保护制度,如法国、南欧诸国等;而地理标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则大多选择弱保护的商标法保护制度,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这种与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选择,有利于本国利益在国际竞争中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毫无疑问,我国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基于我国国情和现实存在,对地理标志保护必须采用系统化处理方式,建立“系统化法律保护机制”。“系统化法律保护机制”的法律形式表现可以是“专门法律系统化保护”形式或“分散法律系统化保护”形式,即将专门的法律保护系统化或将分散的法律保护系统化。“专门法律系统化保护”就是建立地理标志专门法,“分散法律系统化保护”就是将分散的法律协调起来,相互之间没有矛盾,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的体系。
系统化法律保护机制的管理形式表现可以是“一主多辅、互信联动”保护形式或“专门机构、专职管理”保护形式。“一主多辅、互信联动”就是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辅助,部门之间互信,联合行动,对地理标志保护形成一个合力,需要说明的是主导部门不一定固定不变,不同的地理标志也可以由不同的部门为主,其他部门辅助。“专门机构、专职管理”保护就是建立专门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地理标志所有事务。
无论采用哪种保护,都必须系统化,建立统一的“全国地理标志目录库”,统一协作,达到保护的“有效性”和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增值性”的两大目的。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的建设不能因“私权”与“公权”的争论而停顿,可以通过对所有权的明确和制度安排来解决。在法律上,除了象空气、公海这样的东西以外,没有无主的公共财产。地理标志不是“无主的财产”,地理标志的“群体性”不影响地理标志的所有权的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的确立是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明确的产权是提高交易效率的前提。所有权确定后,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合理安排,将地理标志的各“利益方”统筹考虑,建立制度,就能保护好地理标志。
现阶段,地理标志所有权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一地理标志所有者不明确,谁也不管;二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后出现的所有者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真正担当起对地理标志负责的角色,或者是不能从事地理标志服务的“二政府”性质的机构,或者是由某一单位扶起并利用的“虚拟体”,地理标志所有者与使用者形不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2、建立地理标志地方推动机制
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地方政府的角色非常重要。政府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职能有所不同,中央政府应该在法律上、宏观上来把握,做好地理标志的法规制定、统一注册、审查登记、监督管理、示范指导、对外关系等工作,如果全国要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目录体系,国家应建立“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基金”。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的经费不应全由地方和企业来承担。
地方政府应该是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由于我国地理标志的“自在”时间比较长、“自为”行为不够,再加上我国土地制度上“农户分散、规模较小”的现实,市场组织程度不高,必须强化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方面的推动作用。
地方政府在确立地理标志所有权和推动地理标志发展上有非常大的能动性。地理标志是一个由产品、企业、产业、地区等组成的地方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将当地地理标志的各利益方和工作方协调起来,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将农业、质检、工商、商标、商贸、知识产权、消费者、企业等协调起来,将地理标志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文化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集合起来,组建一个“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大联盟”,处理好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所有权主体、认证监管、统一市场等工作。有些地方成立“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都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
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上,应正确定位,“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也不要干涉市场的微观行为。虽然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中地位重要,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的作用只是“起动机”的作用,不能代替日常的“发动机”,要发挥企业是市场主体的作用,要建立长效机制,要扮演市场“守夜者”的角色。
地方政府需要正确处理“地理标志所有权”。现阶段,地理标志所有者的身份大多需要地方政府来认可或出具证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企业都可以是地理标志所有者。地理标志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价值,地理标志的“利益方”众多,在处理地理标志与地方利益方关系上,可以建立起“地理标志利益发展与社会共享机制”。地方政府为地理标志企业创造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地理标志认证,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同时对地理标志企业制定有关要求规范,要求又好又快发展。地理标志企业将地理标志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将企业发展与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将地理标志发展与地区发展结合起来,比如,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与社会发展基金,让地方社会共享地理标志发展成果,形成一个地理标志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现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中存在“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不畅”等问题。地方政府要促使地理标志所有者与使用者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解决地理标志市场推广工作,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的现象,促进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地理标志市场发展机制
地理标志保护是为了发展,要建立地理标志发展机制。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政府推动、保发并重、市场运作、中介服务、龙头领跑、强县富民”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发展机制。在此机制中,龙头企业和市场中介是主导性力量。
政府在地理标志发展方面能动性比在保护方面的能动性更多,政府在促进土地轮转、发展合作组织、提高市场组织能力、培育龙头企业、宣传品牌形象、开展文化活动、协调地理标志各利益方利益等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在解决利益最小和“市场失灵”的薄弱环节、维持市场秩序、避免“公地悲剧”等方面无可替代。
保护要有效,保发要并举,发展更重要。地理标志从无到有是一个突破,从有到优更是一个创举。有些地区仅仅停留在寻找有无地理标志特征的本地产品,花大力气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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