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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14日发布《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出台这一规定是为在新时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发挥各自的科技优势、加强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区科技创新发展,鼓励爱国爱港爱澳科学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中发挥更大作用。
根据规定,港澳特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港澳机构可联合内地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的相关项目,并根据港澳特区科研活动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项目经费需求。
根据规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本规定和港澳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港澳机构申报、承担项目的具体要求事项做出专门规定,并积极邀请港澳科学家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项目管理和验收评估等工作。(记者白国龙)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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