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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萼片”中科院华南植物园两兰花新品种通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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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之路,并非只有一条

“《谭谈交通》重新上线,去二仙桥又可以走成华大道了。”8月7日,《谭谈交通》原主持人谭乔发微博,称其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达成和解,相关节目视频恢复上线。7月以来,双方之间的版权之争一度冲上热搜,此次握手言和,引人深思。

《谭谈交通》为一档对大众进行交通普法、寓教于乐的交通警示类节目,于2005年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首播,由时任成都交警的谭乔担任出镜主持人。2022年7月,谭乔公开表示因被投诉侵权,自己账号中的大量节目视频被下架。

该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议论,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谭乔是《谭谈交通》的核心“创作人员”,可以说这个节目拍摄的就是谭乔的执法过程,如果当事人自己不能使用相关视频,会引起大众的不解。这实际上是大众朴素的情感或日常认知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距离。不可否认,很多公众习以为常的逻辑或认知在面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时可能会出现偏差。二是该节目本身具有新闻属性或公益普法属性,谭乔本人也在其微博中声明,《谭谈交通》是带有新闻传播属性的进行无偿公益普法的节目,对于这样性质的节目,公众无法使用可能会引起不解。三是因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将相关权利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授权方看起来与事件并无关联,据相关媒体报道,经过实际走访无法确定被授权公司的实际营业地,维权动机容易引人怀疑。

抛开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这一事件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其实是该节目的作品性质及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

对于该类作品的作品性质,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后的规定并不相同。依据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谭谈交通》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根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该节目应属于视听作品,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谭谈交通》系列节目的拍摄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因此应当适用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制片者即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有。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谭谈交通》是对执法过程的事实记录,没有独创性或独创性很低,所以应该构成录像制品。笔者认为,原始的执法摄像与最终呈现在电视台与视频平台上的节目视频是不同的,节目视频对原始的摄像记录进行了重新加工,包括片段的剪辑和整合,配音和字幕,甚至还有特效和渲染效果等,这些后期的制作和处理都是具有独创性的,因此该节目仍应构成2010年著作权法项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从法律定性以及权利归属后,应该还是相对比较清楚的。

虽然争议最终以和解告终,但这一事件的发生,足以引人深思。在事件发生之初,谭乔认为,由于《谭谈交通》系由其本人原创拍摄,且从节目创作之初,就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和协议,因此著作权应属其个人。作品划界不清晰、权利约定不明确,都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因此,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制作者,要做好对作品的版权管理工作,尤其是各方之间关于作品的权属、后续使用、二次开发等重要内容的协议约定,宁愿多走一步,提前做好规划,也不要事后引发不必要的争端。这一事件中,如果各方之间对节目版权归属有明确的协议,相信不致引发这一系列纠纷。

此外,节目制作方一定要对作品本身进行清晰的定位,比如定义为公益还是商业化的属性,这可能会对后续他人对作品的使用和传播策略上有一定影响。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诚然,随着《谭谈交通》节目热度的日益提升,权利人对自身权利进行维护或许于法有据,但由于这档节目本身带有公益和新闻属性,不妨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问题。通往“二仙桥”的路不只一条,和解也并非对权利的放弃。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通过发放免费许可,支持将节目视频基于公益普法、安全宣传等目的继续在各个平台传播,这样既可以提升电视台的知名度和公益形象,同时也可以让传播者在免费的情况下规范使用,真正实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目的。(李伟华)

(编辑:晏如)

好了,关于“节目”《谭谈交通》重新上线,业内人士怎么看?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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