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浅谈澳大利亚版权集体管理概况》,如果您对浅谈澳大利亚版权集体管理概况感兴趣,请往下看。
在澳大利亚,该国的总检察署行使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权,可以根据情况要求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和年报,可公开征求意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评估。笔者不久前赴澳大利亚访问,对澳大利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况进行了了解。
目前,澳大利亚共有六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为: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ApRA)、澳大利亚机械复制权协会(AMCOS)、澳大利亚版权代理公司(CAL)、澳大利亚影视播放权协会(SCREENRIGHTS)、澳大利亚录音著作权协会(ppCA)、视觉艺术协会(VISCOpY)。
澳大利亚政府立法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工作指南和行为准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评估以是否有较高的工作效率为原则,集体管理的目的是实现保护权利人利益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平衡。澳大利亚专门设立版权仲裁庭,就澳大利亚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过程中引起的争议进行调解和作出裁决。
版权仲裁庭:大部分争议都能调解解决
澳大利亚版权仲裁庭是根据澳大利亚《版权法》(1968年)设立的,是联邦法院下属的独立法制机构,该仲裁庭可就澳大利亚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过程中引起的争议进行调解和作出裁决。仲裁庭有6个成员,主席须由联邦法官担任,两名副主席也须由曾经是联邦或州法院的法官担任,另外三名成员由律师或经济学家担任。
仲裁庭在受理争议申请后,通常会根据公平合理和利益平衡的原则进行调解,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专业公司对使用情况和市场状况进行调查,相关费用由双方申请人共同承担。在仲裁期间,使用标准没有确定以前不能使用,一旦仲裁庭确定标准后,所有同类的使用者都要严格执行。实际情况是,大部分争议都能调解解决,通常每年真正作出裁决的案件有一到两件,仲裁案件通常需要7周左右的时间。
视觉艺术协会和追续权:政府招标指定机构收转追续权版税
视觉艺术协会(VISCOpY)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非营利的视觉艺术权利集体管理组织,于1995年成立,由政府出钱建立,每年由政府文化基金资助20万澳元,资助十年。2012年7月合并到CAL。代表了43%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艺术家和他们的受益人(有些权利人自己直接收取或放弃权利),人数超过4万人,和世界各地的39家视觉艺术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主要管理授权的艺术品,包括绘画、摄影、雕塑、工艺品、卡通、插图等,一般来自图书出版、美术馆、博物馆、电影制作、电视台、网站使用等,2011年度收取使用费290万美元。每年两次向艺术家分配版税,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收取的版权费的管理费为25%,从国外收取的版权费扣除管理费为10%。
2009年澳大利亚颁布关于追续权版税法案,2010年6月9日生效,政府通过招标的形式指定专门的版权代理机构负责收转追续权版税,且不局限于集体管理组织,一旦确定某机构代为收转追续权的版税后,所有的艺术家都要通过该机构收取和分配版税,同时规定拍卖总价在1000澳元以上的艺术品才享有追续权,在转售收入中提取5%向艺术家支付追续权版税。到目前为止,VISCOpY从5000起的转售中收取总的追续权版税超过100万澳元,已经向超过500名艺术家(60%是土著人)转付了版税,最低的50澳元,最高的达到5万澳元,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通过和拍卖行组成的行业协会进行谈判收取费用。收转机构根据拍卖行提供的拍卖目录进行分配,拍卖行要在拍卖后90天内将拍卖目录和拍卖价格等资料向收转机构提供,收转机构接到目录后公告,在21天没有人提出异议则按此进行分配。
版权代理公司(CAL):既是综合服务公司,也是集体管理组织
版权代理公司(CAL)是一家集著作权集体管理、作品登记、版权代理于一体的非营利的综合性版权服务机构,也是代表作家和出版商,向学校、图书馆、商业机构、政府机构复印使用作品收取版税,并向权利人分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作为有担保的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由澳大利亚总检察署主管。1980年澳大利亚修改著作权法确定了复制的法定许可制度,指定CAL收取复制费,单个的权利人不得直接向学校、商业机构等收取复制费,直到1985年才开始运作。之前的规定是教育机构等复制量在10%以下被认为是法定许可,使用人不付费。1974年到1980年间,没有任何收入,工作费用靠出版社、作者和投资人资助,1988年签署第一份协议收到第一笔使用费,开始收费后,前5年扣除管理费为收费额的50%,用来偿还之前投资人的投资和贷款,后来逐步降低扣除比例,现在的扣除比例约为15%。
CAL现有2万多个会员,主要是作者和出版商等,通常包括作者、记者、美术家、漫画家、测量师、摄影师;出版商会员包括期刊、报纸、政府部门、协会、出版公司等。董事会现有10名成员,作者会员3名、出版商会员3名、还有3名独立董事(通常是法律、经济、IT行业,或投资人)、主席1名(不限于权利人代表)。
根据澳大利亚版权法的规定,使用教育法定许可的情形:复制一本书的10%或一个章节;期刊的一篇文章;一件艺术品;一件作品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以普通的商业价格买到,允许复制整个作品。法律规定CAL负责收取上述法定许可的使用费,收费标准通过与大学或学校等机构的行业协会或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仲裁庭定。根据会员的授权,CAL也可以进行商业许可,占到总收入的20%,法定许可部分占到总收入的80%。
2011年度总收入1.168亿澳元,CAL扣除管理费为14.2%,经会员和总检察署同意,扣除文化基金1.5%,其余的费用向会员分配。文化基金的使用由专门成立的三人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主要资助会员的创作、研讨会、颁奖等,也资助向海外推广澳大利亚的文学和艺术作品。
CAL必须遵守澳大利亚总检察署颁发的集体管理组织指导原则,接受独立审计人员的审计,还必须向会员、证劵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会、总检察署提交年度报告,总检察署将会把年度报告提交联邦议会。
表演权和复制权协会联盟(ApRA-AMCOS):管理会员的表演和广播权
ApRA于1926年成立,属于有担保的非营利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是管理会员的表演权、广播权。AMCOS于1979年成立,主要管理机械复制权、影音同步权等。1997年7月1日共同组建联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两个协会共享会员、IT、许可、作品资料和分配系统,但有不同的理事会、财务,是各自独立法人。ApRA有7.1万名会员,AMCOS有1.06万名会员。协会联盟的总部在悉尼,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伦敦共有六个分支机构,总部有近200名雇员,分支机构有50名雇员。
2011~2012年度ApRA的总收入为1.85亿澳元,其中包括广播组织的收入为9500万澳元,公开表演权4070万澳元,ApRA扣除的管理费比例为12.82%。2011~2012年度AMCOS总收入7170万澳元,主要包括网络、机械复制、广播组织、教育、商业和海外协会的收入。
影视播放权协会(SCREENRIGHTS):收取法定许可节目版税
澳大利亚影视播放权协会(SCREENRIGHTS)是1990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收取教育机构和政府法定许可使用影视节目的版税。会员主要为制作公司、行业机构、发行机构、版权协会、广播公司、基金会、作家等。
SCREENRIGHTS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收取使用版税: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从电台或电视台复制或传播节目;电视转播;政府部门复制电视或电台节目;代理欧洲、美国、加拿大、拉丁美洲和南非收取公共租借、公开表演、私人复制的版税。已经收取版税的机构包括:1万所学校,39所大学,技工学校,新西兰的大学和公益学校,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几乎所有的州政府。2011年度收取4000万澳元版税。
借鉴与思考
探索我国集体管理的市场运作模式
澳大利亚政府本着利益平衡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设计和管理,确定集体管理组织为有担保的非营利性公司,给予足够的自由运作空间。同时政府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力支持,如1980年修改著作权法指定CAL为唯一文学艺术作品复制法定许可的收费机构,个人不得单独收费;对VISCOpY提供十年的资金支持,每年20万澳元。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澳大利亚的ApRA和AMCOS于1997年成立合作联盟,2012年VISCOpY和CAL合并,将集体管理组织做大做强。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已有20年的历史,也已经成立5家集体管理组织,但总的来看发展缓慢,除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问题外,现有的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还不够。
参照澳大利亚的经验,我国应认真思考集体管理模式,改变目前集体管理组织被定性为社会团体所带来的一系列发展中的问题;对现有和可能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根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进行合并或改组;探索集体管理组织活动的市场运作模式,如CAL是由投资人成立,真正开始收费后,先偿还投资人的借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CAL扣除的管理费比例为50%。
笔者建议对有能力、有效率的集体管理组织,我国可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行政管理等方面全面支持,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的和集体管理有关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杨柠宇作者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
(编辑:肖悦)
好了,关于“澳大利亚”浅谈澳大利亚版权集体管理概况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