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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第一部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于今年5月26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条例》共42条,分为总则、保护与传承、利用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章节。在对国家非遗法、省非遗条例继承和拓展的同时,《条例》在不少方面有了新突破、新阐释。如突出“保护”二字,并在法规中将此主线贯穿始终,充分凸显武汉的地方立法特色。
明确各级政府是保护工作主体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包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建立非遗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
《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为促进我市工商业文化的发展,《条例》还特别规定,对本市老字号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转入本市户籍
《条例》从三个方面提出鼓励传承人、学艺者学习和掌握传统技艺的措施,提倡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化传承。如规定本市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转入本市户籍。
将非遗列为本市旅游形象宣传内容
《条例》在上位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进一步细化,如支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园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市旅游形象宣传内容,利用武汉高校研究优势,支持开展非遗保护科学研究等。
鼓励社会力量兴建非遗基础设施
《条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建非遗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开展非遗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化艺术创作;明确开展非遗保护的合作方式,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记者郑汝可通讯员韩红)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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