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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软件公司的销售经理和技术部经理在分别离职后组建新公司,将原公司一款软件盗卖给第三方获利10万元。近日,两人都被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和8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吴某生于2004年4月,入职深圳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软件产品的销售工作,2007年11月该公司辞退。而另一被告人吴某于2004年2月入职上述同一公司,在软件开发技术部工作,2007年3月开始担任软件开发技术部经理,2008年3月申请辞职。
吴某生离开公司后,与吴某商议,二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由吴某提供技术,吴某生提供客户资源,经营与原公司同样的产品。2008年9月,两人出资注册成立新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及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等业务。
吴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参与研发了一款数字电视软件,并掌握有该软件的源程序代码。新公司成立后,吴某使用原公司的上述软件源程序代码,稍作修改后,研发出新的软件。新软件在2008年7月被卖给了台湾一家公司,销售额为10万元,其中吴某生获5万多元,吴某获4万元。
南山区法院认为,深圳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软件的源代码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其商业秘密。吴某在与上述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使用该源代码谋私利,造成该公司损失6500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严重。为此,判处吴某生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仇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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