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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读图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读图公司)使用“泡泡信”与“paopaoxin”字样开发经营泡泡信软件、泡泡信网站并使用“paopaoxin.com”域名,侵犯了其“泡泡”与“pOpO”注册商标专用权,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将读图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读图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网之易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了解,网之易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营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网络通信产品;提供互联网门户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业务。网之易公司在第9类商品及第38类与第42类服务上注册有“pOpO”商标,在第9类商品与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泡泡”商标,目前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网之易公司将上述商标用于网易泡泡软件、泡泡商城、泡泡游戏等。
读图公司系泡泡信软件与泡泡信网站(paopaoxin.com)的开发商与经营商。据悉,泡泡信软件为一款照片私密分享应用,主打消息阅后即毁与防止对方截屏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读图公司使用的域名“paopaoxin.com”中的“paopaoxin”为“泡泡信”的汉语拼音,在与泡泡信网站、泡泡信软件共同使用过程中,可指代为“泡泡信”。泡泡信软件为一款通讯类软件,“泡泡”与“paopao”分别为“泡泡信”与“paopaoxin”的显著识别部分,“泡泡信”中的“泡泡”与“泡泡”商标的文字相同、读音相同、字形近似,“paopaoxin”中的“paopao”与“泡泡”商标的读音相同,而且“泡泡信”中的“泡泡”与“pOpO”商标的读音近似,“paopao”与“pOpO”商标的字形、读音近似。
同时,由于网之易公司在即时通讯类软件、网站上使用“泡泡”与“pOpO”商标的时间较早,而读图公司并未对其通讯类软件为何使用“泡泡信”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读图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网之易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国浩)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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