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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举行的全国文化法治工作会议上,文化部部长雒树刚表示,经过多年努力,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力度不够,文化系统知识产权意识整体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普遍对知识产权工作缺乏主动规划和通盘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文化系统现有的文化资源知识产权家底不清、权属不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不足,民间文艺资源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文化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它的认识,现代世界各国从不同角度对文化产业有着不同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如下: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长期以来,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形势并不容乐观,各种侵权行为继续存在。尤其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复制粘贴式的转载更为容易,抄袭、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也更猖狂,导致原创者知识产权权益得不到保护,给基础薄弱的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极其严峻的考验。
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20年前曾经预言:一个高技术的社会必然也是一个高文化的社会。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关键一环,决定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前景和未来走势,迫切需要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都必须保护从业者的劳动成果。从业者花心血创造了一个作品,如果被其他人复制,他可能就缺乏创造的动力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传承和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促进文化可持续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功能不仅体现在对其蕴含的经济利益的“定分止争”,还体现在法律对其保护对象的价值评价,这种价值评价的肯定和认可激发了活动主体的创造积极性,保证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传承和延续。而且,文化产业是典型的绿色经济、低碳产业,其发展主要依靠精神成果和智力投入,不但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作用小,而且能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律。对文化产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无疑能提供一种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保障机制,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国家的发展繁荣离不开文化的发展繁荣,而文化的发展繁荣,离不开文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处于自媒体兴起的时代,呼唤文化法治工作随之升级,为保护文化知识产权铺平道路。一方面,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打造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网络。目前国内尚没有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立法,迫切需要重视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重视法律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运用链条形成中的促进作用。如完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著作权登记制度,推广艺术作品的“身份证”登记管理等,并在法律法规中简化司法程序,加大侵权惩罚力度,不断健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另一方面,强化行政执法,提升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明晰责权,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率。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日常执法力度,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类侵权案件,始终保持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吴学安)
(编辑:白逸群实习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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