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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知名互联网运营商雅虎公司,因认为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齐云山公司)将“丫-hoo”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糖果等商品上,是对该公司在先持有“YAHOO!”商标的抄袭、模仿,遂提出异议欲阻止“丫-hoo”的注册申请。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已作出裁定,认为“丫-hoo”、“YAHOO!”两标识有异,并且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核准“丫-hoo”商标的申请注册。
据悉,2005年5月,齐云山公司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提出“丫-hoo”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2月此商标于进入公告期,此期间雅虎公司提出异议。
雅虎公司认为“YAHOO!”商标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丫-hoo”商标是故意抄袭“YAHOO!”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并称,“丫-hoo”商标的注册申请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齐云山公司对雅虎公司所持观点全盘否定并作答辩称,丫-hoo”商标是经过该公司独特设计,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创意于森林中野人的欢叫声,集中体现了产品蕴含的“自然纯真野生原味”的核心价值,且在南方部分地区方言中“丫-hoo”(呀嗬!)表达为“你好”、“很好”的吉祥之意,具有极强的民族特色。同时,该公司认为两标识整体构成不同,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不类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2011年4月,商标局认为雅虎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作出核准“丫-hoo”商标注册的裁定。日前,记者从当事人方面获悉,雅虎公司已就该异议裁定结果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目前该异议复审案正在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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