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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盒子”监管的政策解读与法律问题》,如果您对“盒子”监管的政策解读与法律问题感兴趣,请往下看。

这是被互联网电视业内戏称为史上最严监管令的系列政策:继6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关闭互联网电视第三方视频内容渠道之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又连续发布多项禁令,7月14日,要求部分互联网电视盒子停止提供电视节目时移和回看功能;7月15日则做出规定:不仅要求境外引进影视剧、微电影必须在一周内下线,更表示未经批准的终端产品不允许推向市场。

实际上,自2011年广电总局颁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即业内所说的“181号文”以来,互联网电视及机顶盒产品就无不在监管之中。这一系列监管为何而来,其背后有着怎样的利益格局,又将对产业和用户产生哪些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博士、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与乐视法律顾问万柯。

问:这一系列监管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郑宁:我认为,这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广电内在属性和功能来讲,我国广播电视行业具有传媒事业和传媒产业双重属性,是党的喉舌和舆论宣传主阵地,这一属性和功能决定了广电总局必然要对广播电视的内容进行管控,从而巩固舆论阵地,确保安全。当前,爆发式增长的互联网机顶盒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现象,许多影视剧未取得播映资质,不利于把控舆论导向和文化安全;盗版泛滥,也导致了竞争的无序状态。因此,广电总局决定打出组合拳,进行严厉整治。

其次,媒介融合导致互联网电视产业生态呈现出电信强势,广电劣势的格局。电信由于技术和体制上的优势,在三网融合中发展较快,电信进军广电领域的部分业务发展很好,而广电系统的资源整合较为困难,融合进度较为缓慢,出台这些政策显然有利于拥有集成播控牌照和内容服务牌照的广电企业的发展。另外也有国家重视网络安全的原因,2014年我国刚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

从本质上来看,今年的这轮监控是对“181号文”的重申和强化。根据该文件,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只能选择连接目前广电总局批准的7家内容服务平台,但现实中各类盒子层出不穷,不少盒子私自连接第三方内容平台。

以电视节目时移和回看功能为例,据了解,在互联网内容服务中,回看新闻节目仅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回看影视剧服务和图文信息服务可以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拥有版权资源的机构合作开展。盒子不能直接提供这类回看服务,而需要由相关牌照内容提供商提供。正是因为部分盒子并没有获得牌照,却提供了回看功能,有违“181号文”,才会在近期再次发布禁令。

万柯: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与由广电系统配发的传统电视机顶盒相比,前者可以收看网上丰富的节目,对人们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目前,不仅互联网内容已经严重冲击了传统电视台的收视率,即便是电视台制作的热门节目,通过网络收看的观众也正在冲击通过电视台实时收看的观众份额,这背后自然就产生了广告利益的纷争。

问:有观点认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严管盒子”是为了保护传统电视收视率,也有的说是为了解决盒子中的盗版问题?您怎么认为?

郑宁:我认为,这次史上针对互联网电视最严厉监管措施的出台,兼具这两个目的,但更主要的还是保阵地,保安全,净化互联网环境,规范互联网电视服务秩序。

万柯:我认为两种目的兼而有之。通过盒子下载第三方App,确实能链接到互联网上的侵权内容,但大多数盒子本身并不提供内容。根据“技术中立原则”,如果技术产品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技术产品可能被用于侵权,技术产品也不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盒子作为新技术产品,能让用户在电视屏上观看到互联网上经授权的合法内容,如瑜伽教育短片等,具有积极意义。不能因噎废食,因为盒子可能的侵权用途而扼杀盒子的内容来源。

问:互联网电视以及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涉及到的版权问题有哪些?

郑宁:互联网电视及机顶盒的确存在较为突出的版权问题。根据“181号文”,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播放的节目内容在审查标准、尺度和管理要求上,应当与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一致。然而事实上,无论是正规盒子还是山寨盒子都存在盗版问题。互联网电视盒子里往往预装了一些聚合类视频软件,提供不少盗版内容,且没有经过集成平台的审核。

王斌:互联网电视发展带来了新的技术模式,从而产生了新的版权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比如,电视回看是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意见就不一致。如果电视回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现在很多有线电视提供的回看功能就会侵犯购买了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互联网公司的权利。

万柯:互联网电视及盒子侵权的情形多为软硬件合作的分工合作侵权,即互联网电视及盒子生产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合作侵权。

问:多重禁令严管之下,您认为会对互联网电视产业及用户带来哪些影响?

郑宁:该政策打破了原有的牌照方—视频网站—电视厂商的合作格局,对已经拥有牌照的企业有利,也对于那些有资格申请内容服务牌照的广电企业有利,有利于广电有线网络的发展,但是对于视频网站、机顶盒终端厂商、电视厂商而言影响较大,需要重新调整经营模式;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收看到的内容和服务也会有所减少。当然,山寨盒子市场份额的缩减,对于正版盒子有利。

万柯:一系列管控政策,都有利于获得牌照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商,为强势牌照商搭建、巩固和推广平台留足了时间,但UGC(用户生成内容)模式以及自制剧模式内容服务商将无缘电视屏,内容提供商在基于开放互联网的视频服务(OTTTV)领域的发展之路被阻断。

对于用户而言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正式获得授权的电视盒子内置的内容丰富性将大大下降,这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正规电视盒子对于用户的吸引力。其二,一些特色功能将会取消,比如节目回放功能,这对于很多上班族用户来说,将是一个不好的消息。

王斌:我认为,对互联网电视给予严厉监管,从管控内容,确保文化安全的角度来讲,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互联网电视的观众往往是一个家庭,与一个人面对一个电脑不同,不同成员对内容有不同要求,因此应该给予更多管控。(记者刘仁)

(编辑:刘珊)

好了,关于“互联网”“盒子”监管的政策解读与法律问题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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