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银川西夏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四川省某集团公司与贺兰县、金凤区、西夏区9家商行间商标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获得双方当事人点赞。
案情回顾
四川省某集团公司系某酒类商标图像及图形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该公司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图形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在市场调查中发现,部分商家、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的门头装潢上使用其商标图像,同时在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侵犯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9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许迎春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研判,经与9家商户沟通,商户们均表示愿意停止侵权,同意拆除其商行门头、店内装饰装潢上涉及原告企业名称、图像及图形的注册商标,停止销售侵权的产品,并销毁店内库存商品,但对赔付金额分歧较大。
为切实提高诉讼效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许迎春与法官助理王颖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耐心释法析理,了解利益核心与争议焦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针对被告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盲点和误区,承办法官详细地讲解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并耐心解答当事人关于承担赔偿责任后如何规范经营等问题。同时,给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建议。通过线上调解方式多次和异地原告代理人沟通,最终,9家商户一致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6000元。
法官说法
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营利应确保其所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侵犯他人的合法知识产权,这是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的要求。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市场经营者应有义务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品质等进行审查,对于未尽到该义务的市场经营主体,须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各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自觉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下一步,西夏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加强化解力度,持续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创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