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照片被某网站“据为己有”事件的曝光,图片平台的商业维权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记者从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了解到,图片平台一般以有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为被告,胜诉率较高,在客观上,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增加了企业的版权侵权成本,促进了相关从业者甚至社会公众版权意识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图片平台为了降低维权成本,倾向于压低作品的授权价格和维权收益、将公有领域或开放授权的作品占为己有进行销售、“钓鱼维权”等等,引发恶性竞争,并不利于培育良好的创作生态环境。
广州市版权局版权专家库专家、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心倩表示,陷入版权纠纷的照片会涉及几个层次的法律问题。首先,照片本身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客体,即作品,这是著作权存在的前提;其次,如果构成作品,原作者是谁;第三,网站与作品作者之间基于何种事实或者法律的关系,可以使其成为著作权人。
司法判例:不能仅凭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权属
不少人都会认为,“水印”是一张图片的权属标志,然而近年来的司法判例显示并非如此。记者从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获悉,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就有判例中明确,不能仅凭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权属。对此,彭心倩的解释是,图片平台的水印是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类似于一个自我声明。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可见,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作品的权利归属的情况下,水印就不能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人的唯一证据。
除了图片平台之外,在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在音乐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平台”式的商业维权,这些都值得我们关注。彭心倩教授表示,图片平台维权模式,一方面能够较为顺利地实现版权人的版权利益,并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也存在权利滥用、诉讼爆炸、平台垄断或者限制竞争等方面的问题。“从制度层面来说,应当从立法上规范平台的权利滥用或限制竞争行为,从行政执法上强化对图片平台的监督管理,在司法上倡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岚 通讯员:韦佳佳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