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修改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现行《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加强商标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实践,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的舆情事件频发,尤其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二是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保护水平;三是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仍显不足,规制侵权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薄弱。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规章修改工作,并在“潼关肉夹馍”商标等舆情事件发生后,加快推进,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总结事件中反应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条款。期间经多次讨论,逐渐完善办法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修改规章名称完善立法宗旨,进一步规范申请注册行为,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促进商标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行政保护强化处罚措施等。
其中,在“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内容板块,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在第八、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做了具体说明。明确除地理标志外,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注册。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地名和商品名称组成的,可以增加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并且指定商品应当与商标中的商品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商品的声誉与地名密切关联。对下列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一)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二)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四)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以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申请证明商标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按照《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要求,除地理标志外,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注册。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地名和商品名称组成的,可以增加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并且指定商品应当与商标中的商品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商品的声誉与地名密切关联。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魏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