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山寨食品”,不但源头要严防、标准要严谨、管控要严格,处罚更要严厉。
在正规食品和三无食品之间,游离着另一类独具“特色”的包装食品。它们通过打擦边球起名,模仿知名品牌包装,在食品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这类食品被人们戏称为“山寨食品”。
事实上,“山寨食品”主要是“假冒产品”。“雷碧”也好,“康帅傅”也罢,这些傍名牌的“山寨食品”在侵权和违法上并不模糊。已有数以千计的司法判决可以证实这一法律判断。比如,2021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上海雅滋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品糖纸装潢与冠生园公司(“大白兔”花生牛轧糖)的糖纸装潢构成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侵权。当然,也有个别傍名牌的“山寨食品”被告上了法庭,并未(或至今尚未)被认定为侵权。
抄袭也有全抄、半抄、部分抄,尤其对于部分抄袭与合理借鉴之间,的确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但这同样不是“山寨食品”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从立法和政策上说,严厉打击“山寨食品”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山寨食品”就摆在小卖部公开售卖,厂商自己“山寨”了哪个名牌产品心里自然有数,卖家进货什么价自己当然也很清楚,问题是,打击力度仍需继续提升。
“山寨食品”的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无疑也暴露了相关治理环节还存在一些薄弱地带。这一顽疾在乡村等地带明滋暗长,禁而不止,打而不绝,当然也不是市场监管一家的责任。从根子上解决,就得生产流通终端全链条发力,企业部门社会全方位共治。
过去的“三无食品”最突出的特征,是在产品包装上找不到生产厂家。现在“山寨食品”很多都是由合法厂家生产,这些厂家还不怕打官司,就怕所傍的名牌厂家不来打官司。市场的净化、舆论场的引导固然都是药方,深究其里,还是维权的艰辛与惩罚性赔偿的缺位,让“山寨”者获利远大于风险。
当然,安全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各方面共管出来的。遏制“山寨食品”,不但源头要严防、标准要严谨、管控要严格,处罚更要严厉。对那些以“山寨食品”牟利的从业者,一旦依法认定就应予以严惩。同时,也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失信惩戒机制,让“山寨食品”的黑心从业者,在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后,终身不得从事与食品相关的职业。
总之,只有真正扭转“山寨”的风险与获利比,让违法“山寨食品”生产者随时面临倾家荡产的惩罚,才能真正铲除这一顽症滋生的土壤。当然,对违法者给予惩戒的目的,还是要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产权经济,无论对于生产者、加工者、商家还是消费者,真正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并自觉行动,最终都会是市场受益者。王琳(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