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去年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阶段性目标。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打着知识产权保护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逐渐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凸显。
不以创新为目的获得知识产权后对他人以诉讼为要挟,获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钻法律制度空子的恶意行为,不仅会破坏知识产权确权秩序,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新形势下,探索既能保护知识产权,又能防范知识产权滥用之路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博集团董事长王利平在今年全国两会带来了“关于加大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更加高水平发展的建议”。
王利平表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仅妨碍科技进步,搅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甚至对知识产权制度造成冲击。
王利平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知识产权中“恶意诉讼”的界定尚未清晰,以及“恶意诉讼”的反赔责任和机制尚未明确。
基于上述问题,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水平发展,王利平建议:
一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恶意诉讼”的界定。要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给予足够重视,从立法、司法实践、行政监管、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素养等多方面入手,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法律上明确、准确地区分正当与恶意行使权利,更加有效地发挥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作用。
二是要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责任的法律依据。立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责任的法律依据,让遭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获得相应补偿,让提出“恶意诉讼”者受到相应处罚。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承担赔偿责任,是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应有之举。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审查及授权后的确权制度。防止假性知识产权的产生是遏制“恶意诉讼”的有效途径之一。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强化审查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形式审查制度,把好质量关,切实提高授权知识产权的质量。完善知识产权确权法律制度,建立司法程序中的知识产权效力抗辩制度,允许法院对明显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知识产权在个案中不提供保护。
本报实习记者 暴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