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333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333;产品名称:香蕉;生产日期:2021-10-2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下陈菜场阮积通;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香蕉。上述香蕉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从田毅芳处购进6箱香蕉,购进价格为30元/箱,每箱的重量为7.5千克,共计180元,并以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送达了由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香蕉检验报告NO:FL21101723号,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除抽检所用外,当事人已将剩余香蕉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270元,获利共计90元。当事人现场出示了田毅芳的销售票据及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6.020,0.02,0.33%)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台市监处罚〔2022〕40047号)
二、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339长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339;产品名称:长豇豆;生产日期:2021-10-25;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灭蝇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椒南中心菜场门雨彬;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长豇豆。上述长豇豆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从台州市蔬菜批发中心56-58号台州市路桥玉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千克长豇豆,购进价格为10元/千克,共计花费90元,并以14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送达了由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长豇豆检验报告№:FL21101838,检验报告显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除抽检所用外,当事人已将剩余豇豆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126元,获利共计36元。当事人现场出示了台州市路桥玉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票据及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台市监处罚〔2022〕40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