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11月26日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从法律上,“逍遥镇胡辣汤”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的数据显示,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 “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专用权;“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尽管说,在舆论热潮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作出了明确答复:两个商标都不能收取所谓的“会费”,似乎这样的回答也可以“盖棺定论”了,卖胡辣汤的可以继续卖了,卖肉夹馍的也可以接着卖了。但是,两起事件依然值得去较真,去追问,去反思: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注册规则,是不是存在漏洞?
从法律层面来说,商标注册是“先到先得”,这种“先到先得”的游戏规则是不是最大的公平正义?比如,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预防“被人先到先得”而不得不注册几十个或者上百个“延伸商标”,这着实是一种无奈。就像上海的“大白兔”和“小白兔”奶糖的纠纷一样,这样明显是“攀高枝”“真碰瓷”的商标注册,该不该出现?对于明显属于“蹭流量”“撞名牌”的商标,是不是能够直接否定?就像当初江苏卫视使用的“非诚勿扰”一样,就因为江苏卫视没有“先到”就只能“不得”?而是让一个个人“先到先得”?对于恶意抢注需要在知识产权局拦截。要不然,“钟南山”“郭富城”之类的人名岂不都要成为“别人的商标”了?
再说说“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对于这种“地域”“地名”“地标”名称的商标,是不是需要多些谨慎的态度?个人和所谓的协会能不能在制度上就剥夺他们的注册权?这类商标除非地方政府注册,应该不允许个人和协会注册。即便地方官方注册,也应该限制其“利益权力”,那就是事先声明“地域名称的商标”不能用于收费,只能用于服务。要不然,如果出现蝴蝶效应,岂不会出现更多为了剥夺他人经营权和血汗钱为目的的“兰州拉面”“云南米线”“沛县冷面”“南京粉丝”之类的“行业邪会”了?这只会助长歪风邪气,而不利于商标保护。
说到底,“商标保护”不能成为“商家伤疤”,更不能成为“社会伤痕”甚至是“发展伤害”。
别被胡辣汤“辣了嘴”,别被肉夹馍“夹了头”。两起事件其实更加警示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不是需要反思商标注册的游戏规则了,不能谁给钱就给谁注册,不能谁先注册就是谁的。如果游戏规则出了问题,那么“行业邪会”就会在“歪门邪道”的路上越走越远……商标注册的游戏规则需要进一步修改了,毕竟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场游戏 。
最新消息显示,肉夹馍协会已经出面道歉了,问题是如何不让这样的事情今后再发生才是更为重要的,别如走了一个肉夹馍又来了其他的碰瓷的协会。(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