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政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政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政凯公司赔偿百度公司83万元。政凯公司已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诉称,其发现用户在电脑浏览器中安装政凯公司开发运营的“新媒体管家「Plus」”浏览器插件后,进入百度网的搜索框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搜索结果页面中的专题搜索栏中出现“微信”专题及“实时热点”版块链接。用户在点击涉案链接后,将直接跳转至政凯公司运营的新媒体管家网的相关页面,政凯公司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政凯公司辩称,百度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插件影响了百度网服务的正常运行,百度网的功能可以正常使用;政凯公司的行为亦未劫持百度公司的流量,用户都是先下载涉案插件,才能再使用该插件的聚合检索功能,政凯公司的用户并非来自于百度公司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为干扰了百度网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流量是互联网环境下企业的重要资源和核心利益,也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体现。流量的获取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相对于提升自身产品服务、扩大经营宣传规模来获得流量,劫持其他经营者创造的流量显然成本更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对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这一劫持流量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属于强制进行目标的行为。若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主动触发的,正如上述涉案行为,则还需综合考量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消费者利益、原告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的影响等进行判断。(葭 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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